一、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
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4335及141
15規定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
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
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
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
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
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智慧控制功能:自動開關、調光、時序控制功能,依附件測試
方法作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
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於
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且應在額定
總光通量90%以上。
4.演色性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
於或等於70.0,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0。
5.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
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
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
上。
6.智慧照明:燈具至少需內建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一位。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
(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應在120.0(l
m/W)以上。
二、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
335及 CNS 14115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
所使用LED燈管CNS 15438或CNS 15983報告,且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三、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需檢附有自動開關、調光
或時序控制等 1項以上智慧控制功能之產品型錄、產品規格或操作說
明。實驗室應依照產品規格與操作說明進行前述三項智慧控制功能驗
證,並依附件一測試方法作試驗。
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
發光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含感測
距離及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