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
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 及 14115
規定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不適用
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 CIE)70、84 及 121
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 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輕鋼架天花
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 螢光燈管:依據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
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 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
明用)」試驗。
(5) 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 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智慧控制功能:自動開關、調光、時序控制功能,依附件測試方法
作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功率
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於或等
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且應在額定總光
通量 90 %以上。
4.演色性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或
等於 70.0,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 3.0 。
5.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
列規定:
(1) 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
(2) 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
6.智慧照明:燈具至少需內建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
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
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 95 %以上,且實測值應在 120.0(l
m/W) 以上。
二、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335
及 CNS 14115 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 LED 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
使用 LED 燈管 CNS 15438 或 CNS 15983 報告,且 LED 燈管需標示
型號。
三、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需檢附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 1項以上智慧控制功能之產品型錄、產品規格或操作說明。實驗
室應依照產品規格與操作說明進行前述三項智慧控制功能驗證,並依附件
一測試方法作試驗。
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
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發光
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含感測距離及角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