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
一、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從事製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55裱面
紙板、CNS 2955瓦楞芯紙、 CNS 10776塗布白紙板、CNS 1456未塗布
白紙板、CNS 3498灰紙板、 CNS 15276未塗布印刷書寫用紙或CNS 10
91衛生紙(以下合稱規範紙品)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二、本規定所稱造紙設備,指能源用戶以廢紙或紙漿作為原料,經散漿、
淨漿、磨漿、調漿、抄紙、捲紙及裁切(分條),至完成原紙複捲過
程使用之設備,如附件一。
三、能源用戶使用造紙設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依使用能源效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二)計算之造紙設備使用能源
效率,不得超過附件三規定之上限值。
(二)依下列方式之一記錄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使用能源數量:
1.造紙設備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者
,以該表計之讀值記錄。
2.造紙設備未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
者,以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之總重量占當年度所有造紙設備
生產產品總重量之比值,分別乘以能源用戶當年度總電能、總
蒸汽、總天然氣或總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三)造紙設備設有獨立之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者,
每年校正該表計至少一次;該表計經校正後之精確度,須符合原
廠初始規格之規範。
(四)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規範紙品使用能源數量申報表(如附件
四),並上傳至指定網站(網址 http://eei.itri.org.tw/)。
(五)電能、蒸汽、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表計讀值抄錄、校正,以及使
用能源數量計算之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四、能源用戶使用造紙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具證明文件函報經
濟部同意後,得不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一)造紙設備生產規範紙品年產量,低於該設備年產總量百分之十。
(二)新設置造紙設備,或既有造紙設備進行改裝或維護工程之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