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
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
,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全
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二. 四六五二元。
(二)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
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屬免競標適用對象,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完工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
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
折扣率)。
(五)屬競標適用對象,以其得標折扣率及容量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乘以(1-
得標折扣率)。
(六)免競標與競標之適用對象及其容量由經濟部另定之。
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
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
定會檢討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