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一、本公告所指定能源用戶範圍為水泥製造業,凡從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61 卜特蘭普通水泥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二、本公告所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如下,各系統範圍界定如附件一圖
示:
(一)生熟料系統:原料倉儲開始至熟料入庫所使用之電能設備。
(二)旋窯系統:生料進入預熱機至旋窯高溫燒成所使用之能源設備。
(三)水泥磨系統:熟料出庫起至水泥成品入庫所使用之電能設備。
三、水泥製造業使用前點指定能源設備,應符合下列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
效率之規定:
(一)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各系統,應裝置能源使用及產品生產數量量
測儀表,且符合能源用戶品保系統之校驗規定。
(二)每日抄錄各儀表之數值,每月依附件二完成前一個月之能源效率
指標計算。相關校驗、抄錄及計算之紀錄予以保存至少五年。
(三)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效率指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每半年值應低於附件三規定之能源效率指標值。但因生
產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