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一、本規定適用之能源用戶,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下列行業
:
(一)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冰水機:指使用冷媒做為工作流體,以機械功為動力,冷媒經由
壓縮、冷卻、膨脹及蒸發等過程而達到造冷功效之設備。
(二)冷凝器:指將氣態冷媒冷凝成液態冷媒,以釋放熱量之熱交換器
。
(三)蒸發器:指將液態冷媒蒸發成氣態冷媒,以吸收熱量之熱交換器
。
(四)外氣空調箱:指將外部空氣導入箱體,進行除濕、降溫及加溫等
程序,以獲得特定環境條件補充空氣之設備。
(五)空氣處理單元:指用以調節及循環空氣之通風裝置。
(六)風機:指使用於潔淨室之外氣空調箱或空氣處理單元,且功率大
於二十馬力之送風裝置。
(七)自動調速裝置:指以電腦或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自動調整風機
馬達轉速之裝置。
(八)空壓機:指以機械能將容器內空氣,由常態壓力及體積,壓縮至
特定壓力及體積之設備。
(九)壓縮空氣系統:指由空壓機、穩壓空氣桶、精密過濾器、冷凍式
或吸附式乾燥機及儲氣桶等設備所組成,可提供壓縮空氣之系統
。
(十)吸附式乾燥機:指吸附材料具備再生功能,且使用於壓縮空氣系
統以排除水分之空氣乾燥設備。
(十一)吹淨損失率:指吸附式乾燥機之入口壓縮空氣流量扣除出口壓
縮空氣流量後,除以入口壓縮空氣流量所得值。
(十二)負載率:指設備負載時數,除以負載時數與卸載時數總和所得
值。
(十三)冰水機負載調控:併聯運轉之冰水機群組,在滿足空調負荷下
,根據每日空調負載變化實施最佳化之開機數量與順序控制,
或使用最少開機數量之條件下運轉。
(十四)壓縮空氣系統負載調控:壓縮空氣需量之基載部分,以空壓機
滿載狀態運轉;壓縮空氣需量之變動負載部分,對於負載率小
於百分之八十之空壓機單機實施變頻控制或其他由能源用戶提
出佐證可達成節能效益之措施。
(十五)連續監測:指於正常運轉期間內,在特定期間之量測。但有異
常狀況發生時,自發生時起至排除時止,經能源用戶提出相關
紀錄佐證,得不計入正常運轉期間。
(十六)月平均值:指每月一日零時起至當月末日二十四時止,正常運
轉期間內監測數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能源用戶使用冰水機群組、風機、吸附式乾燥機及壓縮空氣系統,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冰水機群組:
1.連續監測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攝氏溫度(如圖一)及冷凝器
冷卻水出水、回水攝氏溫度(如圖二),並記錄至小數點後第
一位,且每小時至少一次。
2.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溫差及冷凝器冷卻水出水、回水溫差之
月平均值,應符合冰水機之蒸發器冰水與冷凝器冷卻水出水、
回水溫差規定值。(如表一)
3.單一廠區內設有三臺以上,且總容量達一百八十冷凍噸以上之
經常運轉冰水機者,須實施冰水機負載調控。
4.連續監測溫度使用之表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校正:
(1)每十二個月至少校正一次,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
(2)委託其他單位辦理校正者,受託單位之檢驗室須通過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自行辦理校正者,須出具比對之標
準件校正報告,且自行辦理校正之日期須在標準件校正報告
有效期間內,其出具標準件校正報告之檢驗室須通過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
5.前目表計之感測元件發生故障時,須於故障發生次日起二個月
內修復。
(二)風機:裝設自動調速裝置。
(三)吸附式乾燥機:依下列方法之一計算之吹淨損失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五:
1.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吸附式乾燥機
實際操作壓力露點溫度及其所對應之吹淨損失率。
2.依據國際標準( ISO)7183:2007規定,連續監測吸附式乾燥
機完成再生循環期間之入口壓縮空氣流量、出口壓縮空氣流量
至少十次再生循環,分別計算各次再生循環之吹淨損失率後,
取其算術平均值。
(四)壓縮空氣系統:單一廠區內設有三臺以上,且總功率達一百五十
馬力以上之經常運轉空壓機者,須實施壓縮空氣系統負載調控。
但無適當設備實施壓縮空氣系統負載調控,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得不適用之。
(五)每年三月底前,上傳申報前一年度冰水機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
溫差各月平均值、冷凝器冷卻水出水、回水溫差各月平均值及冰
水機實施冰水機負載調控情形(格式如表二、表三及表四)至指
定網站(網址: http://eei.itri.org.tw/),以供查驗。
(六)相關校正、抄錄及計算紀錄,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