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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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釋「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主要輸儲設備」範圍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1046031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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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其「主要輸儲設備」係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之「儲氣設備」及第二目「輸配氣設備」中,進氣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之整壓站、供氣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輸氣管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