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立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
)辦理轄管河川疏濬作業時,均能按規定及計畫期程辦理,以提昇執行績
效,達成預期成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疏濬督導作業,特設疏濬督導小組,各督導行程領隊由總工程
司室派員擔任;副領隊由水利行政組派員擔任;督導人員四名至七名,由
水利行政組、工程事務組及政風室等人員組成,負責督導作業。
三、督導範圍:河川分署執行轄管疏濬計畫各項作業之契約內容及依相關疏濬
作業規範與要點等規定所應辦理之業務。
四、督導頻率:本署督導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五、督導內容如下:
(一)疏濬案件前置作業情形,如疏濬計畫書、採售分離作業計畫簽核情形
、經費與編號核定情形、招標作業與出料前相關地磅、監控設施建置
情形。
(二)疏濬案件辦理情形,如支出標、收入標、保全標、檢測標與監控標等
依各契約內容執行情形。
(三)河川分署依第七點辦理走動式督導及河川分署依「經濟部水利署許可
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督導作業要點」辦理許可地方政府疏濬案
件督導情形。
(四)前三款相關項目內容詳附件一、二「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自評表」、
「許可地方政府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自評表」。
(五)前一年度本署疏濬案件督導意見河川分署改善對策及結果說明。
六、督導作業程序:詳附圖一「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作業流程圖」,主要程序
如下:
(一)簽核辦理督導作業。
(二)成立督導小組。
(三)督導通知:由本署函送「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通知表」(表一)、「
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行程表」(表二)、「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自評
表」、「許可地方政府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自評表」(附件一、
二)至受督導河川分署。
(四)實施督導作業及事後檢討會議。
(五)督導紀錄通知:本署於完成督導後七日內函送「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
紀錄表」(表三)至受督導河川分署。
(六)執行督導意見改善措施:河川分署應依限完成督導意見改善措施,並
填具「中央管河川疏濬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函送本署備
查。
(七)督導意見之追蹤管制:本署針對受督導河川分署所填改善對策及結果
等審查同意後,應函復備查予以結案;如審查後認需再改善時,應持
續辦理追蹤,直至改善完成結案為止。
(八)為確保疏濬督導之成效,由本署將督導所列意見登錄於「中央管河川
疏濬督導意見列管表」(表五),並實施追踨輔導及管制。
(九)成果彙編:本署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彙編督導成果,奉核後函送
各河川分署參考。
七、本署及河川分署為解決疏濬作業執行問題或進行預防性管理,得辦理走動
式督導,赴工程現地了解執行情形,以適時解決作業執行疑義及進行預防
性管理。其程序得全部或部分比照第六點規定辦理。
八、淡水河系、磺溪及中央管區域排水等之督導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