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法規資料確認、條文整編、英譯法規上傳與稽核及網站維運等相關事宜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系統法規資料應建置、通報或更新維護之範圍:
(一)法律及法規命令(含實質法規命令)。
(二)編制表。
(三)行政規則:
1.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之行政規則。
2.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之行政規則(含解釋令)。
(四)法規命令草案: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一條第
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案。
(五)英譯法規:法律應譯為英文;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涉及外國人、外國
機構或團體者應譯為英文,或無涉外性質經各機關(單位)認有必要
,得譯為英文。
三、各機關(單位)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表、行
政規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異動作業。
四、各機關(單位)於法規異動時,應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於本系
統辦理法規資料確認、條文整編(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新增通報與更新維護等作業;其方式如下:
(一)法律:於制定、修正或廢止案經總統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本系統
辦理法律資料確認、法律條文整編作業。
(二)法規命令: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本系統辦理
公報資料確認、法規條文整編作業。
(三)第一類行政規則: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至
本系統辦理新增通報或將原條文進行整編作業。
(四)第二類行政規則: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本系
統辦理公報資料確認及條文整編作業。
(五)法規命令草案:於行政院公報刊出,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本
系統辦理公報資料確認作業。
(六)英譯法規:
1.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者,於制(訂)定或
修正時,自公(發)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妥中、英文全部
條文及沿革,於本系統辦理英譯法規通報,完成上傳作業。但法規
及行政規則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於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或下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前目法規及行政規則,其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完成者,得由各機
關(單位)自行評估完成期限簽請展延後,並檢送展延相關文件至
本部經濟法制司(以下簡稱法制司)辦理後續英譯展延事宜,最長
展延二個月。但法規及行政規則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
關者,最長展延一個月。
3.另點選新增非列管英譯,可上傳非列管英譯法規。
(七)實質法規命令及解釋令:於行政院公報刊出後五個工作日內,至本系
統辦理條文整編作業。
五、各機關(單位)於法律、法規命令(含實質法命令)、行政規則(含解釋
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均應以副本副知本部法制
司,並知會各該機關(單位)之本系統管理維護窗口或法制專責人員。
六、月報表製作:
(一)各機關(單位)每月應依規定期限於每月五日前,檢送法規、法令、
行政規則異動月報表及清冊至本部法制司。
(二)本部法制司每月應依各機關(單位)建置法規資料,於全國法規資料
庫通報網站結算,並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七、稽核作業:各機關(單位)辦理本系統之管理維護,由本部法制司辦理下
列平時稽核及年終稽核作業:
(一)平時稽核:.
1.是否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辦理確認、通報及整編作業。
2.通報及整編之法規資料是否正確。
3.是否依第五點規定副知本部法制司及知會各該機關(單位)之本系
統管理維護窗口或法制專責人員。
4.各機關(單位)是否於每月依第六點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月報表
至本部法制司。
5.其他法規異動通報或整編之相關事項。
(二)年終稽核:本部法制司於每年十二月進行年度總盤點並統計平時稽核
成效製成報表,簽陳部、次長核閱後函送各機關(單位),並視績效
良窳簽報獎懲。
八、本系統之網站維運及系統管理,由本部資訊處負責提供所需資訊環境(軟
硬體、網路等)及後續系統常態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