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釋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令」,指訂
有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規定之法令,包含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
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二項所稱「審查機關」,指前開「
相關法令」辦理土地開發審查之主管機關。土地開發行為
送審之書圖文件應包括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結果,併由「審查機關」辦理審查。 (二)廢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經地字第10004607731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