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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碼校驗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標量技字第113600166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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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校驗機關)執行法碼校驗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法碼,形狀應符合國際法定計量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 建議規範 R 111-1  之規定且標稱
    值應為
1x10n  公斤、 2x10n 公斤或 5x10n
 公斤(n 表正或負整數或零)
    ,其適用等級及範圍如下:
    (一)標稱值二十公斤以下之 F2 級法碼。
    (二)標稱值一千公斤以下之 M  級法碼。
    法碼標稱值五十公斤以上特殊形狀之法碼,應備有適當吊掛裝置。
三、法碼校驗作業採預約制,申請人應先檢附法碼校驗服務申請書,連同校驗
    規費,向校驗機關申請校驗,經審查符合前點規定,始依預約日期執行校
    驗。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校驗者,須另檢附委託文件。
四、法碼校驗應在校驗機關為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向校驗機關申請派
    員至法碼製造或修理業者處校驗之。
    申請人應於預約校驗日期先將待校法碼送至前項所定校驗場所靜置一小時
    以上,始得執行校驗作業。
    校驗機關僅提供空間存放法碼,不負保管責任,運離時間如下:
    (一)標稱值二十公斤以下,二日內。
    (二)標稱值超過二十公斤,一千公斤以下,五日內。
五、執行法碼校驗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待校驗法碼本體或包裝盒上應標示等級及器號。
    (二)送校驗法碼本體有潮濕、缺角破損、骯髒或油漬等,應先予改善或清
        潔。
    (三)法碼數量眾多或質量超過五十公斤時,申請人應派員搬運或協助吊掛
        。
    (四)校驗過程中,除法碼器差於標稱值千分之零點五以內,得於校驗現場
        進行調整外,其餘不得調整。
六、校驗完成後,校驗機關應發給記載校驗結果之法碼校驗服務報告書。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