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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案件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智法字第1071860165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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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專利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專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指收文、分文、承辦、會辦、陳核、繕打、發文、歸檔、諮詢等處理及文件傳送、簽收登記之流程。

(二)承辦人員:指收文、分文、程序審查、發明公開前審查、新型形式審查、發明實體審查、再審查、發文、歸檔等各階段經指定之經辦人員。

(三)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指經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核定列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亦屬國防秘密」之應予保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

(四)密件郵遞作業:指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應以雙掛號郵遞,信封以雙封套密封,內封套加蓋「機密」戳章,外封套則不標示。

 

三、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以「機要文件傳遞封」封套密封,該封套上應註明專利申請案號、申請人、申請日、IPC分類,並依辦理流程,由各承辦人員依階段填具相關事項,以明瞭作業流程進度。

 

四、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採用紙本作業方式辦理。其申請時之作業流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紙本申請時,收文作業僅就專利申請書完成書面文件電子化掃瞄作業及相關資料鍵入,不得掃瞄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二)使用電子申請時,於電子檔列印成紙本、裝卷密封後,將該電子檔中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部分刪除,僅保留專利申請書之相關資料。

 

五、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時,已聲明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將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作附件,函請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格式如附件一),相關作業程序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申請人未及於申請時聲明者,發明專利申請案至遲應於公開或公告準備作業完成前,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至遲應於公告準備作業完成前,補提其申請案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之聲明,並由本局將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作附件,函請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如逾前述期間始補提聲明者,其申請案仍依一般專利案件作業流程辦理,並函知申請人,副知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

  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審查認為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時,應將其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作附件,函請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該申請案依第三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六、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經諮詢認無保密之必要者,改依一般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辦理。

 

七、應予保密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依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不予公開。其各階段之作業流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程序審查階段,文件齊備時不抽公開本,併予函知申請人本案不予公開。

(二)於發明公開前審查作業階段,應控管不予公開作業。

(三)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依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視為撤回,經本局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而無保密之必要者,或於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所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時,應依法辦理後續公開作業。

 

八、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其程序審查、發明公開前審查、實體審查、再審查及新型形式審查,應由專任承辦人員承審,但因專長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九、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如有必要發交兼任專利審查人員審查時,其傳遞應以密件郵遞作業寄送。

  兼任專利審查人員完成審查時,應以密件郵遞作業寄送或由本局派員取回。

 

十、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本局製發之補正函、補充、修正通知函、審查意見通知函、審定書或處分書等相關函件於紙本簽核發文後,應將函稿電子檔刪除;該等相關函件之寄送方式,應以密件郵遞作業為之。

 

十一、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審定或處分者,保密期間自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由原承辦審查科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是否有續行延展保密之必要,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辦理解密作業,並補行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電子化掃瞄作業,發明專利案進行公開作業程序。

  前項應予保密之申請案之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若已明確核定,則不續行諮詢延展保密作業,待保密期限屆滿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時,由原承辦審查科辦理解密作業,並補行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電子化掃瞄作業,發明專利案進行公開作業程序。

 

十二、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者,於製作審定書或處分書(格式如附件二)時不抽公告本。

  前項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函知申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格式如附件三),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申請人依限繳納前項費用者,應由原承辦審查科抽出公告本,送專利公告公報辦理公告準備作業。

 

十三、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未解密前,申請書件應予封存;歸檔時,設置專櫃,由專人列冊管理。

 

十四、有關本要點之作業流程如附表一至五。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