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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26134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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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06 911日通過第 2375 號決議,加


    強對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暫停自北韓輸入之貨

 


    品新增「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11 類紡織品及紡

 


    織製品。暫停輸入之貨品,倘於上述聯合國決議公布日前所

 


    完成之書面契約仍得於 1061210 () 前進口,惟需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暫停輸出至北韓之貨品為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第2709節至2715節之液化

 


    然氣、原油及石油精煉製品。暫停輸出之貨品,不適用貿

 


    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出入之貨品明細詳附件,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

 


    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