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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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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
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