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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 10630005480 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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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商品訂定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明細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