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060460406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068 5日通過第2371號決議,加強對


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增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

 


來自北韓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3章「魚類、甲

 


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及CCC2607.00.00.00-3

 


「鉛礦石及其精砂」等12項貨品(貨品明細詳附件),應事先經

 


本部核准,惟在聯合國未解除對北韓經濟制裁之前,暫停核發

 


可。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