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依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聯合國決議需要
時,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
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配合聯合國決議,自即
日起暫停自北韓輸入CCC2530.90.10.00-4「海泡石(
包括已凝集者)」等37項貨品(如附件)。暫停輸入之
貨品,如已於運送途中者,一律退運或轉運,不適用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入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
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