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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智國企字第109000704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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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政策並建立危
    機管理機制,培養同仁重視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意識,以提升風險管理及
    危機處理效能,並有效降低災害發生之程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局各單位應就業務職掌之施政目標、短中長程計畫執行及例行性業務之
    操作,進行全面性風險管理,並對於風險評量後不可容忍之風險事項特別
    注意。
三、本局成立風險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專責督導本局風險管
    理工作:
    (一)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
        ;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兼任;其他成員包括本局各單位主管,並由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負責幕僚作業。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1.審查各單位提列之風險項目及組織圖像。
        2.督導與查核各單位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及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3.篩選重要風險項目以建立本局風險圖像,並追蹤其處理成效。
    (三)推動小組應定期召開本局風險管理會議,檢討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原
        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四、本局各單位應依實際需要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如下:
    (一)依業務屬性建置內部風險管理架構,包括規劃、執行及改善之相關流
        程,並適時檢討實施情形。(附件 1)。
    (二)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機關風險項目或事件、可能後果與處理
        風險管理之方法等進行溝通。
    (三)依業務特性、施政目標內、外部環境及民生關係之重要性面向,自行
        辨識風險。依據辦識之風險項目,分析機關容忍程度,建立組織風險
        評估標準(附件 2),藉評估所得之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機率,繪製
        風險圖像(附件 3),並持續執行風險評估及檢視風險圖像之變化。
    (四)風險項目(情境)應具體陳述,並以單一目標(作業)為分析標的,
        俾機關具體改善風險情境,提升管理績效。
    (五)對於辨識出之風險,應制定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保有及風險移
        轉相關風險處理對策(附件 4),並考量成本效益分析、政策可行性
        及處理之優先順序。
    (六)得視需要藉由定期或不定期之模擬演練或測試,確認風險發生之際,
        相關處理對策之有效性
    (七)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風險項目評估及當年度風險管理執行情
        形,填報風險對策表及處理成效、繪製風險圖像,送推動小組審查。
五、為強化本局風險管理工作,國企組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彙整準備推動小組會議資料。
    (二)彙整本局風險評估標準表、繪製風險圖像與研擬風險對策表,經推動
        小組審查後,配合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風險管理作業時程提報審
        查。
    (三)對本局列管之風險管理項目,規劃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協調進
        行模擬演練或測試,以確認風險對策之有效性,針對尚待改善事項,
        協助改進及列管追蹤。
    (四)配合本部風險稽核小組辦理不定期稽查,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針對
        尚待改善事項,列管追蹤。
六、本局各單位應依危機事件之類別,訂定包含危機任務編組、應變策略、公
    關溝通及善後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危機緊急應變計畫,並透過實際演練驗
    證其有效性,並與風險管理架構相結合,對於處理後之殘餘風險仍高於可
    容忍程度之事項,應預先規劃危機之預防、應變及復原各階段因應措施;
    如屬於災害通報範圍者,應依本局重大危安事故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七、本局各單位經初步確認危機事件發生後,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任何可資
    運用之連繫工具,陳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辦公室、國企組及相關單
    位,如有必要,陳報本部部次長、主任秘書辦公室、研發會;業務主管單
    位得視危機態勢,陳報局長成立跨單位危機應變小組,並依本局危機處理
    流程圖(附件 5)辦理相關事宜。
八、本局各單位於重大危機發生後,應注意媒體報導,如輿論關注須對外說明
    及澄清,應由危機應變小組發言人適時召開記者會說明。
九、危機獲控制後,各單位應依自訂作業流程進行回復及善後工作,並於危機
    事件結束後檢討危機事件處理情形、確認各項預防措施之有效性及回饋風
    險管理機制,持續監控,並將檢討報告簽陳本部。
十、國企組得協調人事室辦理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相關教育訓練、標竿學習、
    組織學習,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業知能。
十一、本作業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