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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4: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七字第1067000634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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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新安裝或經修理、調整或改造之重新檢定:

1.行車執照或車籍資料。

2.修理試驗報告單(如附件)。

()經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之計費表,申請人除檢附前款規定文件外,另需檢附「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其他重新檢定:行車執照。

三、執行計程車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及器具:

()檢定合格單。

()封印鉗(夾)。

()合格發證章。

()手電筒。

()去除檢定、檢查合格印證之工具。

四、計費表製造業或修理業者應配合以下事項:

()確實依計費表製造業者之規定安裝及封線,相關封線、封印均應符合規定。

()計費表新安裝或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應於檢測後詳實填寫修理試驗報告單欄位(如附件),加蓋封印印模,並交由計程車業者。

()計費表若有修理或調整之情事,應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單。

()如修理試驗報告單之信號數及輪胎規格與實際查核不符時,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請計費表製造或修理業者說明。

五、計費表有下列事項,計程車業者應儘速洽計費表製造或修理業者進行修理或調整。

()計費表經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

()封線斷損或封印脫落。

計費表經修理或調整後、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合格單脫落等情事,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檢定。

六、本局檢定人員應查核計程車計費表信號數及輪胎規格,登載於檢定紀錄。

如修理試驗報告單之信號數及輪胎規格與實際查核不符時,以本局檢定人員現場查核之資料為準。

七、計費表經檢定合格,檢定人員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於該計費表,並現場發給「計程車計費表檢定紀錄卡」。

八、計費表經檢定不合格,檢定人員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去除該計費表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並現場發給「計費表輪行(行走)檢定不合格通知書」,交由計程車業者簽收。

九、檢定結果不合格之計費表,於隔日(遇假日順延)前辦理重新檢定,得免再繳納檢定規費,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