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為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對輸
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列管貨品申請案及輸往其他
國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最終使用人與最終用途有疑慮申請案之審查,
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審查前述之申請案,各受諮詢機關暨其任務如下:
(一)貨品主管機關:就最終使用人申報之最終用途與出口貨品本身之用途
是否相符提供意見。
(二)駐外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就國外交易對象是否可能涉及武器擴散提
供意見或就最終用途及使用人進行查核。
三、審查作業方式與流程(如附件一):
(一)由貿易署就申請案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行審查,申請案非屬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者,即予以退件。
(二)申請案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但非屬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
朗敏感貨品清單之貨品,且國外交易對象非屬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觀察名單之對象或非屬有疑慮者,貿易署得於三
個工作天內逕予准駁。
(三)申請案屬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貨品或國
外交易對象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觀察名單之
對象,或國外交易對象非屬前述名單之對象但仍有疑慮者,由貿易署
將申請資料送貨品主管機關、駐外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諮詢意見。
(四)貨品主管機關應於接到貿易署諮詢要求後十個工作天內,對最終使用
人申報之最終用途與出口貨品本身之用途是否相符提供意見予貿易署
辦理;駐外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應於接到貿易署諮詢要求後十五個工
作天內,對國外交易對象是否可能涉及武器擴散提供意見或就最終用
途及使用人提供查核結果予貿易署辦理。
(五)貿易署彙整相關受諮詢機關意見後,如認該申請案未具武器擴散風險
,可逕予核發輸出許可證;如認仍有爭議,應於收到相關受諮詢機關
意見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跨機關審查會議。
(六)前款跨機關會議決議,認案件涉及政策性需另作審查時,貿易署應於
該會議召開後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報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策
略推動小組臨時會另行審查。
(七)各簽證機關應以貿易署為窗口,將需協助審查之申請案交貿易署轉送
相關受諮詢機關;簽證機關送請相關受諮詢機關填寫審查聯絡單(如
附件二)。貿易署於接獲相關受諮詢機關意見後應立即轉復簽證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