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應用戶役政資訊辦理出進口人違反貿
易法移送行政執行及個人申請特定貨品輸出入等業務,為確保資訊安全,
防止不當使用,訂定本要點。
二、透過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
程序,取得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管理如下:
(一)使用單位之承辦人(以下簡稱使用者)應填寫資訊作業需求單,勾選
相關系統功能,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授權使用;使用者離職或職務調整前七日內,需提出停止使用申請。
(二)使用者僅能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
(三)使用者對其帳號及密碼負有保密之責,不得洩露與職務無關之人;密
碼須於三個月內至少更換一次。
(四)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查詢系統,以免
遭他人冒用。
(五)資訊中心應指派專人管理相關伺服器軟硬體設施,以確保設備功能正
常運作。
(六)本局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者及其單位主管異動時,應
函知內政部。
三、為保障民眾隱私及維護其權益,審慎利用戶役政資料並妥善保管,嚴防資
料外洩,有關資料安全及管制作業規定如下:
(一)經授權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
(二)戶役政資料檔案建置在可攜帶式儲存媒體上者,應覓妥儲置地點並上
鎖管制;建置在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上者,該部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限定使用範圍及權限。
(三)戶役政資料檔案建置在本局大型主機磁碟上者,應設置使用者代碼及
密碼。密碼應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使用者職務異動
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四)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檔案,應經簽報核准後銷毀。
(五)戶役政資料檔案之管理,應指定承辦人員,當承辦人員有數人時,應
指定其中一人為檔案管理人,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六)前款檔案管理人,應負責保管戶役政資料檔案及其相關表件,記錄所
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間、人員及目的;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
所保管之戶役政資料檔案及其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四、督考查核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者經由網路連線查詢戶役政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記錄,其直
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各單位使用記錄應按月彙整一次,經該單位主
管核章後存查。
(二)使用者之直屬主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使用者所管理檔案之使用情形
。
(三)政風室應會同資訊中心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使用單位應派
員配合稽查作業,如有異常,查明後依規定查辦。
(四)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時,資訊中心、政風室及使用單位應派員配合
稽查作業,並出示各單位使用記錄及相關表件,以供提供機關審查。
五、為確保作業有效性,使用單位應就戶役政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
況,每二年評估檢討一次。
六、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致
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時,由使用者或本局依個資法或其他法
律之規定負責,並得依個資法第三十條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之行政
責任,由本局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