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強機關決策機能,借重專家學者
專業素養與經驗傳承及釐清機關與受託設計廠商之權責,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以有效提升河川及排水工程設計安全性、經濟性及效益性。
二、下列河川及排水設計工程,得邀請專家學者以會議或會勘方式提供意
見:
(一)新闢疏、分洪水路。
(二)抽水站工程。
(三)涉及新工法。
(四)近年重複致災案件。
(五)其它經工程主辦機關認有需要者。
對於前項專家學者於會議或會勘所提意見,應作成紀錄。
三、自辦工程設計案件,主辦(執行)或上級機關如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
見,對於其所提意見,應就設施安全、經濟及效益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如有疑義,得再檢討分析,以資確認。
四、受託設計廠商應在滿足原規劃工程功能前提下,就個別工程水文、水
理、結構安全及參考原規劃預算需求等因素進一步詳細檢討分析,並
提出設計方案,不能以原規劃設計條件為限。
新闢疏、分洪水路得於必要時辦理水工模型試驗,以確認工程設計的
安全性。
五、主辦(執行)機關審查委外設計案依契約規定提出設計書圖等,除依
契約規定審查外,如邀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受託設計廠商對其所提意
見,應本於專業評估分析,參酌意見決定取捨,提出可行方案,並經
專業技師確認簽證。
上級機關審查主辦(執行)機關所送設計案,如邀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時亦同,但無需再依契約規定審查。
上級機關針對前二項受託廠商所提方案,得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專
家學者如有其他意見或方案,受託廠商應再評估分析,並據以修正或
確認。
前三項專家學者所提意見,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六、主辦(執行)機關針對本署審查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及預算書所
提意見,應予回覆說明。
七、本署針對主辦(執行)機關回覆說明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應再加以檢
視確認。
八、受託廠商設計錯誤或疏失,致主辦(執行)機關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各主辦(執行)機關應於契約內明列賠償規定。
受託廠商如有設計錯誤或疏失等違反契約情形,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契
約究責外,並納入後續機關採購評選評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