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際經貿事務及政策推動需要
,得與大專院校共同辦理國際經貿議題相關研討會,特訂定本審核原則。
二、合辦條件:
(一)研討會需符合國際經貿議題或與國際經貿議題相關之政策需要。
(二)合辦內容及方式需雙方同意。
(三)活動前大專院校應向各界徵求論文。
(四)大專院校應邀請國內或國外國際經貿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
(五)大專院校應於活動後集結研討會論文及評論,編輯成冊。
(六)活動期間至少一天以上,參加人數至少一百五十人以上。
(七)為擴大研討會效果,邀請之專家學者及與會者,應擴及於主辦之大專
院校以外之人士參加。
三、經費支應原則:
(一)每一合辦案件,本署支應比例以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且支應
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惟若屬邀請二位以上之外籍
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國際性研討會,支應上限可提高至八十萬元
,每一大專院校每年以一案為限。
(二)其他特殊原因,經本署專案核定者,得依個案實際需要辦理。
四、後續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一)場地費、食宿、交通、紀念(禮)品或宣導品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
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二)文宣廣告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
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各項經費支出,應依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訂頒之標準支給。
(四)活動結束,於三個月內出具領據、支出機關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屬本署支應之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結案。但合辦對
象為公立大專院校時,毋需檢附原始憑證。結案作業遇年度終了時,
應提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