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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職員年終考績參考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企人字第106060016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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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處職員年終考績,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他施行細則及銓敘部所
頒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外,本處另定補充事項如左:
壹、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考績委員會得優先審議為甲等。
一、對於艱鉅工作、任勞任怨,能依限完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協調合作、和衷共濟、充分配合,重視機關整體運作,經各級長官一
    致推認者。
三、由本處指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成績名列前三名,能爭取處譽者
    。
四、對主管業務有創見,力求工作簡化,時提改進或突破性之作法,具有
    績效,經主管認定者。
五、工作量與其他同仁比較,顯然較重,處事執簡馭繁,勞於案牘,勝任
    繁劇力行不懈者。
六、除本身工作外,遇有同仁請假經常主動協助他人完成工作,經同仁多
    數讚譽者。
七、處理公務從未積壓,效率高昂,圓滿完成,有紀錄可查,經認定者。
八、以自動自發之精神、執行職務,其行政能力、工作效率、公文品質及
    賦予任務,達成之程度,均有紀錄可稽,經主管認定者。
貳、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考績委員會原則上不得審議為甲等。
一、凡奉派參加長期性教育訓練或長期性出國進修,在考績年度內累積超
    過七十五個工作天者,以致該年度在本處工作量較輕,或工作時數較
    少者。
二、惹事生非與同仁相處不睦,時有爭吵事端,不論是否有懲處紀錄者。
三、怠忽職守,延誤公務,工作量不足或工作繁簡難易程度未達該職位應
    負職責者。
四、執行職務本位主義過重,故意曲解法令,協調能力顯有困難者。
五、搬弄是非,影響團體和諧,誣陷侮辱,打擊同仁工作士氣者。
六、私生活不檢點、品行不端、操守不良、影響處譽者。
參、本參考注意事項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