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
二、任務:
辦理國防部所屬各級軍事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軍事機關」)輸出
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事項。
三、人員組成:
(一)組長:由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科技產業處業管副
處長兼任。
(二)鑑定工作小組:由聯勤軍品鑑測處納編相關技術專家組成,並設立
「收件窗口」,受理軍事機關或經濟部「鑑定組」委託,辦理鑑定
工作。
(三)稽查工作小組:視需要任務編組,由軍備局主辦,臨時納編「技術
專家」、「法律專家」及「採購代表」等組成,對各軍事機關不定
期實施稽查,或配合經濟部稽查小組實施稽查。
四、實施時機:
(一)鑑定作業時機:
1 各軍事機關申請鑑定時。
2 政府機關對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疑義
時。
3 配合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之作業進行貨品鑑
定時。
4 配合本組稽查工作小組之需要進行貨品鑑定時。
(二)稽查作業時機:
1 接獲外國政府循正式管道知會或其他以書面文件舉發軍事機關不
當或非法流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檢舉案件時。
2 配合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例行性稽查工作行
程或特別稽查工作需要時。
五、實施方式:
(一)鑑定作業部分:
1 書面鑑定:申請單位得填具「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申請表」及
檢附規格說明書等資料(詳如附件一),向本組窗口人員提出鑑
定申請。
2 實物鑑定:書面鑑定若有爭議或不明處,得進行實物鑑定;另已
進入稽查程序及函送司法機關調查之案件,以實物鑑定為主,若
無法取得實物,方得採用書面鑑定方式。
3 作業流程:
(1)窗口人員於接獲鑑定申請時,應依該貨品類別轉交相關之技術
專家進行書面鑑定或實物鑑定,如該貨品性質跨屬二種技術以
上,則由窗口人員協調相關類別之技術專家共同鑑定。
(2)鑑定作業完成後,由技術專家製作鑑定報告(如附件二),由
本組以書面方式回覆申請單位,並登錄存檔。
4 建立資料庫:每次鑑定結果均應建立資訊檔案,俾利後續相同規
格貨品申請鑑定之參考。
5 鑑定結果之處理:鑑定結果應定期提報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
稽查小組委員會核備。
(二)稽查作業部分:
1 軍備局受理檢舉案件後,得分別函請檢舉人與被檢舉單位提供相
關資料與說明。
2 案情經研判認為有涉嫌違反戰略性高科技管制法令者,製作「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如附件三),必要時由軍備局召
集技術,法律、採購及被檢舉單位之主官(管),組成稽查工作
小組,進行現場稽查,並視需要函請「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鑑定及稽查小組」之「鑑定組」、「稽查組」派員會同處理。
3 實施現場稽查原則上事先應先將稽查之時、地、物等內容函知被
稽查之軍事機關。如遇重大案件或為爭取時效得實施機動稽查,
事先備妥公文於稽查前一至二日以電話預先告知被稽查單位。
4 實施現場稽查時,應製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訪查記錄」(如附
件四),作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之附件,「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訪查記錄」內必須有技術、法律、採購及被稽查單
位之主官(管)閱後簽章。
5 稽查結果之處理:
(1)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稽查報告表」,擬具處理意見,簽報
核定。
(2)涉及刑事責任嫌疑案件依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其他違規案件移請國防部議處;合乎規定案件則存檔備查。
(3)稽查案件案情重大者,應報請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
稽查小組委員會核議;其餘稽查案件,應將稽查結果及處理情
形,定期提報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委員會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