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強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適時發布新聞,宣導政府相關輔導政
策,增進中小企業瞭解本署對業者之服務、關心、尊重與提供全面服務項
目,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新聞聯繫工作,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負責。
(一)採不定期與新聞社、各大電子媒體、平面媒體等採訪經濟新聞之記者
聯繫,並建立人員資料檔案。
(二)配合本部每月例行性之記者會,協調連繫相關組室提供記者會露出主
題提報表及採訪通知,由綜合企劃組轉陳本部。
(三)配合本署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辦各項記者會時,通知各新聞媒體採訪
之記者出席。
(四)適時安排記者參觀訪問卓越或輔導具有成效之中小企業,俾以增進瞭
解。
(五)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記者茶會,由署長或副署長(發言人)主持,
各組室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三、新聞發布工作:
(一)重大政策和重大工作召開記者會,各組室應就有利工作推動準備新聞
資料於陳核後交由綜合企劃組對外發布,原提之組室並應預擬記者可
能提出之問題及答覆內容。記者會由署長主持,相關組室主管均應陪
同署長出席。
(二)一般記者會:依本署工作需要,適時簽陳召開一般記者會,由署長或
指定之代表主持(發言人),有關新聞資料均應事前備妥。
(三)各組室視業務需要所撰擬之新聞稿資料於簽陳核定後送交綜合企劃組
,統一分發各新聞媒體發布。新聞稿之撰擬,可洽綜合企劃組協助。
(四)記者採訪
1.記者主動要求採訪署長、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時,由綜合企劃組陳報
核定後,聯繫安排,並依採訪主題,分請相關組室預擬參考資料。
2.記者直接聯繫各組室邀約採訪時,應陳報署長核定,並副知綜合企
劃組。
3.新聞查證均由綜合企劃組面報或陳報署長或副署長(發言人)核定
後辦理,被查詢者,應告以確實之真象或作必要之澄清,並委婉解
釋。
四、新聞發布之原則
(一)政策性之新聞均應請署長指定之發言人發布。
(二)重大政策與計畫,依權責在報部暨未奉署長核定前,均不得發布。
(三)接受採訪或查證消息,應求新聞內容之正確性,統計數字必須精確無
誤,引用資料或言論時,應明告正確來源。
(四)原則上,於舉辦記者說明會時,由綜合企劃組簽會各組室提供新聞主
題資料後,陳請署長或副署長(發言人)核定召開。
(五)視業務需要,得邀請中小企業代表、輔導機構、學者專家與本署共同
舉行專題報告記者會,由署長或指定之代表(發言人)與各中小企業
相關團體代表共同主持,科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
五、輿情處理原則
(一)綜合企劃組應隨時注意與本署業務相關之新聞內容,由專人負責剪輯
,並上傳本署 OA 網路剪報系統,並印送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
各組室可上網查閱,同時應主動協助蒐集新聞資料,互相支援。
(二)綜合企劃組於當日剪報中,如發現重要輿情或報導失真而有負面影響
時,應請相關組室立即研擬說明資料或提供新聞稿,並專案簽陳署長
、發言人,以作為對外說明參考資料。
(三)為強化本署新聞聯繫功能,應成立輿情小組,由署長擔任召集人,邀
集副署長、主任秘書及相關組室主管召開會議,就當日與本署業務相
關之媒體報導,研議重大輿情的新聞處理作法,並由綜合企劃組負責
聯繫及後續新聞處理。
(四)本署接獲本部每日輿情反映表或行政院發言人室反映表後,由相關業
務單位準備說明資料澄清或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等說明,相關資
料送陳署長、發言人後依限回報。
六、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