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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參與投資事業代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財字第1080900034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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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本要點宗旨:

    本基金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投資方式促進中小企業升級。
    為加強基金股權代表對投資事業之監督功能,發揮基金之投資效益,
    訂定本要點。

 

二、股權代表之遴選:

    本基金代表由對投資事業業務具有專門知識且有經驗者選派之。

 

三、股權代表之職責:

    本基金股權代表須確實暸解該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按季反映經營上
    之重大問題及研提改進意見(格式如附件),並依下列「中央政府特
    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之有關規定執行代表之職務:

    (一)除應依有關法規及合約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遵守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之指示,適時向所投資之民營事業提出主張,事後並將
          辦理情形具報。
       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所經辦之應保密事項 應繼續保密。

    (二)對於投資事業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應在投資事業會商或會議有
          所決定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先期報請核可。

       1.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2.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
            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3.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4.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5.非金融機構之對外保證與金融機構保證業務以外之對外保證
            相關要則之訂定及修改。

       6.非金融機構之重大轉投資行為。

       7.重大之人事議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

       8.解散或合併。

       前開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
          投資之事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會議結果,具報本委員
          會。

    (三)對投資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應
          就維護公股權益之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
          ,具報本委員會。

    (四)對於投資事業之營業預算及決算,應加註意見,具報本委員會
          。

    (五)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部分,應繳本
          基金作收入處理。

 

四、股權代表之任免:

    (一)新投資事業之代表,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二)原投資事業代表任期已滿,經檢討績優者,得再續聘。

    (三)代表之任期為三年。惟未盡代表之職責,或原任本職異動,其
          新職不適再兼任代表,得中途解聘並另選派之。

    (四)投資事業之公司股權已移轉,其代表職務隨之自然解除。

 

五、股權代表之考核:

    本基金股權代表之考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各代表對本要點
    第三項之職責執行情形加以檢討評核,以為續聘或增聘之依據。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