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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所屬各事業編送經營績效業務簡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經營字第106026120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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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使部屬各事業在營運過程中,對其產品產銷與收支盈餘計畫作
    有效之追蹤查核、分析檢討,以達成預期目標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簡報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產品產銷量--各事業就其主要產品當月(及累計)產銷量實
      際數與分月(及累計)計畫數及上年度同期實績比較其量值。
(二)總收支盈虧--各事業就其當月(及累計)總收入、總支出、盈虧
      實際數與分月(及累計)預算數及上年度同期實績比較。
(三)實際執行情形落後原因--各事業就其當月(及累計)主要產品產
      量、銷量、總收入及盈餘實際數分別較預算(或計畫)數落後在百
      分之五以上或發生虧損時之癥結原因檢討與說明(如附件三)。
(四)重要動態資料--指各事業就其 1、所採因應措施及其效果;2、
      在可預見之將來,經營即將轉趨有利或不利之原因等項。


三、當年度開始之際,由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檢同有關附件函請各事業依
    照法定預算編列「××  公司 ×× 年度主要產品產銷量暨收支盈虧預計
    月份分配表」(如附件一),送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建立追蹤檔案。
    上項分月預算(或計畫)數經編報後中途請勿自行任意變更;如遇特
    殊情況必須中途變更原定分月預算(或計畫)者,請列述具體理由,
    報請修正。


四、各事業編列上述分月預算(或計畫)時,請於事前周全考慮產品產銷
    之季節性、特殊性、生產設備定期檢修、假期、新近參加生產之設備
    性能等已知之因素後妥為分列(如前後月份之收支盈虧分月預算數相
    差懸殊時,並請酌予註明)。請勿按照一年十二個月平均分配。


五、編製業務簡報時請注意下列各點:
(一)所列產品數量單位以「公噸」、「載噸」、「千公秉」、「百萬立
      方公尺」、「百萬度」等表示。
(二)所列金額單位以新台幣「千元」表示。
(三)所列各項量值數據,請按上列單位整數表示之,其整數以下四捨五
      入。
(四)各項量值當月數與累計數須相銜接。
(五)各項百分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六)所列各項實際數值,與會計月報所列內容有關聯者相符合。
(七)「計畫」欄所列「本月數」及「累計數」,以年度開始編送本部國
      營事業委員會建檔之「主要產品產銷量暨收支盈虧預計月份分配表
      」內數據為準。
(八)「上年度同期實績」欄所列「累計數」以上年度同期累計實績為準
      ;惟在本年度最後一個月填列「上年度累計實績」時,以審計部審
      定數為準。


六、業務簡報當月份(及累計)主要產品產量、銷量、總收入及盈餘等之
    實際數如較當月份(及累計)預算(或計畫)數落後在百分之五以上
    或發生虧損時,請予認真分析檢討,從詳說明其事實真象、根本原因
    及受其影響之分項具體數據。
    在本要點第四條編列分月預算(或計畫)時,應予考慮之各項因素,
    請勿於事後作為未達目標之理由陳述。


七、各事業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之「業務簡報」(如附表二)送達本部
    國營事業委員會。


八、各事業各項預算(或計畫)之分月執行進度,請由各事業負責辦理分
    級檢核之各級追查人按期查核檢討,如有落後或其他缺失,應提出改
    進及補救意見。各事業綜理檢核事務主管應就各級報告擇要抽查,並
    向事業主持人彙提報告。


九、各事業之主管協理及有關一級主管均應嚴加督導,認真複核,並負內
    部協調、會商及對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查詢時解答之責。
    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十、本要點自核准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