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罰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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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行為態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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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萬元│行為人為過失者│油槍油氣回收系統、油槽更換未妥善處│
│ │ │理、未善盡注意義務,致油罐車油品注│
│ │ │入不同油品之油槽或其他過失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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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萬元│行為人為過失的│曾一次過失違反規定,並經處罰者。 │
│ │累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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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萬元│行為人為故意者│摻雜或作偽油品,或其他故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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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萬元│行為人故意,致│摻雜或作偽油品,致使消費者車輛損害│
│ │使消費者權益重│,或其他致使消費者權益有重大損害之│
│ │大損害者 │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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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萬元│行為人為故意的│曾一次故意違反規定,並經處罰者。 │
│ │累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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