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
與方法、共通性要求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
光通量應大於 5,000 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 及 14115 規定
。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 CIE)70、84 及 121 試驗,且曲線量
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 2.5 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 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光源天井燈應依 CNS 15437「輕
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 CNS 14125「安定器內
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 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 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試驗。
(4) 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 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
驗。
(5) 光源屬無 CNS 符合性驗證之天井燈,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
3.光束角(beam angle):依 CNS 15497 光束角定義,並須符合
CNS 15497 光束角允收條件。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 90% 以上,其計算採四捨
五入後取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W) 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 ±10%以內,其計算採
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3.實測總功率因數應在 0.90 以上,且在標示值 95% 以上,其計算
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
符合下列規定:
(1) 測試 1,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 97.0% 以上。
(2) 測試 3,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 95.0% 以上。
5.額定總光通量≧10,000 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70.0;額定總
光通量介於 5,000-10,000 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80.0,且演
色性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減 3,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
第一位。
6.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0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或「低風險等級」
類別。
(四)能源效率基準:
發光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並依下
式計算: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
W) 。
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 95% 以上,且實測值應在 150.0(lm/
W) 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R9、色
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及光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