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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品質獎評審小組委員遴聘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工字第105204082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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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據國家品質獎評審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遴聘評審小組委員,
    特訂定本原則。
二、評審小組委員任期一屆二年,並得連聘之。
三、評審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具國家品質獎評審資歷三屆
    以上之資深委員擔任,任期一屆二年;得連聘之,惟連聘以一次為限
    。
四、評審小組委員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熟悉全面品質管理及國家品質獎之評審基準及作業程序。
  (二)良好的溝通技巧(包括寫、說和人際關係)。
  (三)品德高尚,為人客觀、公正、廉潔。
  (四)願意高度參與國家品質獎評審小組委員的工作。
五、評審小組委員之遴聘對象如下:
  (一)得獎者代表:國家品質獎歷屆個人獎、特別貢獻獎、卓越經營獎
       個人類組之得獎者、得獎企業推動卓越經營管理有經驗之代表人
       或高階主管,其中企業高階主管之服務年資需在十五年以上。
  (二)學者代表:大學助理教授六年、副教授三年以上資歷或大學教授
       ,且在企業經營管理輔導方面經驗豐富,或在全面經營品質相關
       領域之研究有傑出成效者。
  (三)專家代表:對企業經營、全面品質管理有深入研究及實務經驗,
       或在工業安全、勞資關係、環境保護、消費者訴願等方面具有專
       長之政府單位、法人機構主管或已退休之大型企業高階主管等。
六、評審小組委員聘任依個人專業及背景予以分組,原則上分為企業及中
    小企業類組-製造業類、企業及中小企業類組-服務業類、學校、機
    構、法人及團體類組及個人類組等四大群組,其遴聘人數得依獎項實
    際推動情形適時調整之。
七、為提升評審小組活力,並增進學者專家參與機會,每屆評審小組委員
    之遴聘應保持適當更新。
八、評審小組委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操守受質疑:指評審小組委員之品德、客觀性、公平性、公正性
       或廉潔性受質疑,經查證屬實者。
  (二)評審工作投入程度不足:指評審小組委員於出席會議、參與評審
       及撰寫評審意見書之投入程度相對較低,經工作小組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確認者,其投入程度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會議出席率(百分之三十)= 每位委員實際出席會議次數/每
         位委員應出席會議次數。
       2.評審參與率(百分之二十)= 每位委員實際評審案件數/每位
         委員平均評審案件數。
       3.意見書撰寫完整率(百分之五十)= 每位委員實際撰寫評審意
         見之評審基準項目和/每位委員應撰寫評審意見之評審基準項
         目和。
  (三)違反評審小組委員切結事項:指評審小組委員有違利益迴避聲明
       書及保密協議書之規定者。
  (四)不願續任:指評審小組委員因公忙或其它原因,主動提出無意願
       繼續擔任者。
  (五)當年度申請個人類組獎項之評審小組委員。
    評審小組委員有參與國家品質獎相關推廣活動(如演講、寫作或於國
    內外期刊發表有關國家品質獎專文等),或協助提供評審作業參考資
    料(如參考調查資料)等情形者,每次得增加前項第二款「投入程度
    」之計算結果二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