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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29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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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以推動高附加價值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協助建立生技醫藥產
    業之完整體系,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研發、製造、服務與行銷之國際化
    ,並負責推動我國生物技術產業單一窗口之工作,協助政府與產業建立相
    關基盤設施,提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相關部會選擇生技、西藥、中草藥及醫療保健產業之重點項目與
        發展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會建立完善之生技醫藥產業研發體系。
    (三)引導相關部會改善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投資發展環境。
    (四)協調相關部會、研究機構、學術單位及公民營企業等規畫推動生技醫
        藥產業發展策略與計畫,並促成研究成果移轉產業界。
    (五)協調相關部會修正或訂定有關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之法規。
    (六)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國際合作與投資,並引導國內外企業以臺灣為研
        發、製造及營運中心。
    (七)辦理生物技術產業單一窗口相關業務,並協助加強生技醫藥產業推動
        工作。
    (八)推動其他有關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的重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由本部聘任(兼)之,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
    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環境部、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本部產業技術司、本部智慧財
    產局等相關政府單位、主要研究機構及企業界之代表或學者、專家組成。
四、本小組置主任一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各項工作推動之相關事務,由
    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辦理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六、本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本
    小組並得依業務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由召集人指派特定委員負責召集。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各機關權責分別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交有關單位執
    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