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與地方政府共推智慧節電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促使民眾節電觀念與行為改變,辦理「節電計畫推動」及「節電成效激
勵」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機關: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
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之各縣(市)政府。
(二)機關部門用電:指除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外,政府機關、公私
立大專院校及包燈(含表制路燈)用電。
(三)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四)服務業部門用電:指服務業之電力用電及表燈營業用電。
(五)節電計畫:指執行機關規劃並推動轄內各機關、住宅及服務業部門用
電之節約計畫。
(六)節電率:指本計畫執行期間,執行機關轄內各機關、住宅及服務業部
門用電量較前一年同期用電量減少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節電率
(%)=[(前一年同期用電量- 計畫執行期間用電量)/前一年同期
用電量]×100 %
(七)承諾節電目標:指執行機關承諾本計畫執行期間達成之節電率。
四、本計畫有關「節電計畫推動」部分之推動經費總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
二十億元為上限,各執行機關節電計畫推動經費額度上限如附表一。如執
行機關節電計畫所列之承諾節電目標未達百分之二者,依承諾節電目標相
對百分之二之比例核減其推動經費額度。
五、節電計畫執行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以後規劃與
推動轄內各機關、住宅及服務業部門節電執行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二)前款執行項目不含再生能源等設施設置;單一執行項目經費不得超過
節電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三十。
六、執行機關應檢具節電計畫書一式二十份及其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於截止
收件期限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節電計畫執行經費。
前項節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諾節電目標。
(二)機關、住宅及服務業部門之節電執行項目、預期節電效益及創意節電
措施。
(三)節電網站設置、節電社群經營及申訴窗口設立事項。
第一項節電計畫書格式及收件期限,由本部另定之。
七、本部應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非政府組織成員(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 NGO )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
審查小組,審查執行機關節電計畫書;其中 NGO 成員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
前項節電計畫書之審查項目及內容如附表二。
執行機關節電計畫書有關經費合理性或非屬節電部分,經審查結果應修正
者,執行機關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修正。
執行機關完成修正,並經本部依承諾節電目標核算節電計畫執行經費上限
後,始由本部通知執行機關辦理該經費請撥。
八、節電計畫執行經費撥付:
(一)節電計畫執行經費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經費撥付條件、比例、請款
資料及期限如下:
1.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執行機關獲本部通知辦理執行經費請撥,並完成設立
所屬節電網站者。
(2) 撥付比例:撥付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 請款資料:節電計畫執行經費請撥通知函影本及所屬節電網站設
置資料。
(4) 請款期限:於獲本部通知請撥執行經費後十五日內函送本部辦理
。
2.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執行機關完成期中成果發表,且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之計算式如下:
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一百零三年四月至十一月用電
量)- (一百零四年四月至十一月用電量))/一百零三年四月
至一百零四年三月用電量×100%/承諾節電目標]×100 %
(2) 撥付比例: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撥付百分之
三十執行經費;未達百分之六十者,依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按
同百分比執行經費扣除第一階段已撥付之執行經費後撥給之。
(3) 請款資料:執行機關於期中成果發表之簡報與影音資料及承諾節
電目標達成率證明文件。
(4) 請款期限:於獲本部通知請撥執行經費後十五日內函送本部辦理
。
3.第三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執行機關完成年度成果發表,且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之計算式如下:
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節電率/承諾節電目標]×100%
(2) 撥付比例:依承諾節電目標達成率,按同百分比執行經費扣除前
二階段已撥付之執行經費後撥給之。
(3) 請款資料:執行機關於年度成果發表之簡報與影音資料及承諾節
電目標達成證明文件。
(4) 請款期限:於獲本部通知請撥執行經費後十五日內函送本部辦理
。
(二)各該階段請款事宜,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
具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之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及領據送
財政部請撥。
執行機關應參與本部辦理之期中及年度成果公開發表會。未參與者,
不撥付未參與階段之節電計畫執行經費。
九、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經費挪為他用,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推動不合理節電措施,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執行機關執行節電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機關應自行設置節電網站及經營節電社群,置於其官方網站首頁
,供民眾提供建議或發表評論,並與「自己的電自己省」活動網站(
http://energy-smartcity.energypark.org.tw/,以下同)連結。
(二)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公告於
節電網站,並函送節電計畫執行進度月報表(如附件)電子檔及相關
佐證資料至本部能源局。
(三)執行機關修正節電計畫時,應公告於節電網站,並至本部能源局「自
己的電自己省」活動網站公告及函送該計畫至本部備查。
(四)執行機關應設立申訴窗口,受理不合理節電措施之申訴。
(五)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節電計畫執行與經費運用情形,執行機關須配合
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各執行機關轄區內機關、住宅
及服務業部門前一月用電量資料公告於該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tai
power.com.tw/) 。
因氣候因素或重大因素致影響節電成效者,本部得另行修正或調整。
依本要點所送之申請文件及請款資料,均不退還。
本部能源局應將執行機關前一月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公告於「自己的電自
己省」活動網站。本部能源局應設立申訴窗口,受理不合理節電措施之申
訴。
十一、本計畫有關「節電成效激勵」部分,指下列「創意節電競賽獎金」及「
節電激勵獎金」,其經費總額度以十億元為上限:
(一)創意節電競賽獎金:執行機關參與本部於「自己的電自己省」活動
網站公告之創意節電競賽而獲獎者,其獎金由節電成效激勵總經費
額度內支應。
(二)節電激勵獎金: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依執行機關節電成效給予
獎項及激勵獎金,節電獎項及各獎項每度節電激勵獎金配置方式如
附表三。
節電激勵獎金總額度上限為節電成效激勵經費總額度扣除創意節電競賽
獎金;各執行機關節電激勵獎金合計超過節電激勵獎金總額度上限時,
依各執行機關節電激勵獎金之比例調整。
十二、節電成效激勵獎金撥付:
(一)創意節電競賽獎金:執行機關參與本部辦理之創意節電競賽並獲獎
者,由本部通知獲獎獎項及獎金額度。
(二)節電激勵獎金:經本部確認執行機關節電率後,依前點規定核算撥
付額度。
前項獎金撥付事宜,經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
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及領據送財政部請撥。
十三、執行機關應將節電計畫執行經費納入預算辦理,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
款支應部分,歲入科目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當
年度稅課收入-統籌分配稅。
執行機關辦理節電計畫各項工作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及驗收
等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創意節電競賽獎金與節電激勵獎金應由獲獎執行機關依預(決)算相關
規定辦理,其支用範圍以執行機關後續年度推動節電相關工作及推動節
電計畫有功人員獎勵為限。
前項有功人員,包括個人、志工團、村里及節電計畫規劃與執行之人員
。
執行機關、計畫經費等相關資訊應公告於本部能源局網站或「自己的電
自己省」活動網站。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