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非木質手杖」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 CNS 15192 所規範之「非木質手杖」,具有「非
木質手杖」之握把、杖身及杖端等拐杖功能之複合性或多功能商品(
如:拐杖傘、拐杖椅)或經宣稱、標示有拐杖(手杖)功用,非屬藥
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均屬「非木質手杖」檢驗範圍。
三、「非木質手杖」商品之檢驗方式採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依據 CNS 15192 對「非木質手杖」商品之型式、構造及尺度、伸縮
套管組、握把、調整裝置、杖端膠頭摩擦力、質量、靜態負載試驗、
握把與杖身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標示及使用者說明書
等項目進行檢驗。
五、試驗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
質手杖」指定試驗室。
六、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型式:指「非木質手杖」之主體構造(如:固定式、伸縮套管組
、折疊套管組、複合式或其他)及杖身材質【金屬類(如:鋁合
金、不銹鋼)或非金屬類(如:碳纖維、塑膠)】相同者列為同
型式。
2.主型式:由同型式中手杖握把與杖身非一體成形者、長度最大者
及質量最輕者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款式(如:T 型杖、曲
柄杖及 L 型杖)不同、杖身雖為金屬類或非金屬類,然材質或
成分不同、杖身長度不同、組件(如:握把、杖端膠頭)材質不
同等商品為系列型式。
(二)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
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質手杖」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
試驗申請:
1.規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斷面圖、組立圖及零件清單)。
2.四x 六吋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3.產品型式分類表。
4.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5.使用說明書。
6.樣品:每一主型式四只及系列型式二只。
(三)檢驗項目
1.主型式(全項檢驗):型式、構造及尺度、伸縮套管組、握把、
調整裝置、杖端膠頭摩擦力、質量、靜態負載試驗、握把與杖身
接合處的強度試驗、反覆負載試驗、標示及使用者說明書等項目
進行檢驗。
2.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與主型式差異項目作檢驗。
3.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得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
項目檢驗。
(四)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五)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
區分局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http://
www.bsmi.gov.tw) 之「下載與申辦/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
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
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標準檢驗局認可之「非木質手杖」指定試
驗室所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
文件,並應提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審查時限:十五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
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二十一個工作天)
(六)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
辦法之規定自行印製字軌「R」 及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發給驗
證登錄證書時指定)之商品檢驗標識,另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
品本體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