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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林流域土砂經理聯繫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130600992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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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
    簡稱農村水保署)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
    加強土砂防治相關業務及堰塞湖防治等事件之聯繫協調,共同研商可行對
    策,促成機關間互相配合,以共同維護水、土、林安全,落實治山防洪,
    特成立「水、土、林流域土砂經理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土砂調查及防治作為之交流。
    (二)各機關年度土砂防治計畫目標、辦理情形及成果彙整。
    (三)河川疏濬、野溪清疏、水庫清淤及堰塞湖等案件之協商。
    (四)執行中進度檢討或遭遇困難之處理。
    (五)建立土砂運移及管理運用機制之協商。
    (六)其他流域土砂經理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署長、農村水保署署長及林業保育署署長
    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報事務;另置副召集人三人,由水利署副
    署長、農村水保署副署長、林業保育署副署長擔任,襄理召集人推動本會
    報事務。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三人,由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組長、農村水保署保育治理
    組組長、林業保育署集水區治理組組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報
    事務;並置幹事三人,由水利署水利行政組科長、農村水保署保育治理組
    科長、林業保育署集水區治理組科長擔任,負責聯繫各單位間相關事宜及
    準備會議相關事項。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一次,重大颱洪災後或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由三位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本會報由水
    利署負責幕僚作業及召開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前,得就建議議題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前會議先行研商,由三
    位執行秘書共同主持。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席及中央相關部會派員列席指導。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分送相關單位執行,並於後續會議中追蹤辦理情形。
九、各機關得就會報事務之個案辦理觀摩、會勘及專題討論。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