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院臺環字第○九三○○四三七五一號函核
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分工表列經濟部部分第十一項
「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
(二)交通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交航字第○九一○○○二九二二號函核定「
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之移除作業規定」。
二、目標:
為防止、排除、減輕事故船隻,對人體、財產或海域生態之影響,有效整
合航商、政府機關、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口
公司)、船舶所有人之各項資源,執行事故船隻及其殘貨、殘油清除作業
。
三、工作劃分與作業流程:
工業專用港區域之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移除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四、工業港區域內事故船隻及其殘油、殘貨處理:
(一)殘油處理:依「工業專用港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經濟部
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督導港口公司依各港災
害防救處理程序應變。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
顯著外洩,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臺南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
或分局)督導港口公司依各港災害防救作業處理程序應變。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緊急
應變中心應變。
(二)事故船隻及其殘貨處理:
1.所有人自行打撈或委託打撈:
(1) 依商港法第十三條,公告或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撈。
(2) 船舶所有人應先依商港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打撈申請書並檢
具打撈計畫及污染防治計畫書送港口公司初審同意,再送管理
小組,由管理小組邀集航政、環保等相關機關進行複審同意後
,方可進行打撈船、貨作業。
(3) 打撈完工後,由港口公司會同管理小組及相關單位勘驗合格即
予結案,並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2.經通知或公告限期打撈而所有人拒絕打撈者:
(1) 由港口公司研擬打撈規劃、施工預算等送管理小組備查。
(2) 由港口公司辦理招標手續,由得標業者依據前項港口公司提出
之打撈規劃研提打撈執行計畫、污染防治計畫書、施工說明、
工程預算明細表等送港口公司初審同意,再送管理小組,由管
理小組邀集航政、環保等相關機關進行複審同意後方可進行打
撈船、貨作業。
(3) 打撈完工後,由港口公司會同管理小組及相關單位勘驗,勘驗
合格後結算打撈費用,並依商港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所有人
限期繳納費用後領回殘貨、殘體。
(4) 所有人拒絕繳納打撈費用時,即予拍賣殘貨、殘體抵繳打撈費
用,不足抵繳費用時,依法律途徑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