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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申請省水標章檢測費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1202059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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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建立省水標章產品檢測環境、促進省水產品普及
    化,並鼓勵廠商申請省水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廠商,為依中華民國法規登記或成立之公司、商號或工廠。
三、本要點所稱檢測報告,須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並驗證
    可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機構開具。
四、廠商申請省水標章之產品檢測補助費用,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完成檢測報告後,六個月內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並依省水標章使
        用許可編號起始日期,於一年內向本部水利署申請檢測補助費用,逾
        期不予受理。
    (二)檢測報告之產品已接受本部水利署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
        請本要點補助。
五、各檢測項目補助額度如下:
    (一)非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二)經公告施行為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補助額度如下:
        1.經公告施行未滿三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2.經公告施行滿三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且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3.經公告施行滿五年者,補助額度為檢測費用之百分之十,且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4.經公告施行滿七年者,不予補助。
六、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
    水利署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廠商登記影本及檢測報告影本。
    (三)支出費用相關證明(影本者請加蓋廠商印章)。
    (四)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申請相關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已通過審查之申請案將移至下年度再予以撥付補助
    經費。
七、廠商檢附文件如有不實造假情事者,將追繳廠商已領之補助經費,並依法
    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八、第六點申請補助案之審查作業,本部水利署得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專業機構
    執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