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施政需要、業務推動
及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指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受託經營期間創造一定本國國民就業機會。
申請人除符合前項所定資格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認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
象。
(二)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本部核發臺商資格核定函。
(三)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本署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四)取得本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五)通過本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點所定資格條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定:
(一)申請書。
(二)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本署由產業政策組(以下簡稱政策組)為受理窗口並進行初步審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營內容違反實施要點第六點或第十八點規定使用限制。
(二)申請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經本署通知
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為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
六、本署就通過政策組初步審查之申請案件,應由申請人所屬產業業務組(以
下簡稱業務組)成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之審查:
(一)第二點所定資格條件。
(二)第三點第三款之計畫書。
(三)其他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或確認事項。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組組長或副組長擔
任,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名。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名。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一名。
(四)本署永續發展組代表一名。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經濟及環保主管機關(單
位)代表各一名。
第一項審查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
七、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政策組據以函復申請人,並
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