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之合格資訊,建立合格
模組產品名單以提高民間設置者信心,並揭示其規格、已取得之安全規範
及產品驗證等公開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之登錄,依本要點辦理。但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從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製
造或代理公司。
五、申請人申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應填具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申請表(
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提出:
(一)公司最新登記(變更)文件、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401 表);如公司設立未滿半年,得以公司負責人簽署之依法營運聲
明書(如附件二)代替之。
(二)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規格書,且應符合當年度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效率規
格(如附表一)。
(三)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通過驗證標準之證明文件(含證書(Certificate
)及完整驗證報告書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1.性能驗證證書。
2.安全驗證證書。
符合本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且取得
證明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所檢附之文件應為影本,且應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
蓋申請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第一項第三款所檢附之驗證證書,其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算至少須六個月
以上;且驗證報告書之原物料清單中太陽能電池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
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依據標準,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與國際電工委
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標準規定者
:
(一)性能驗證:應採驗證依據標準,如附表二。
(二)安全驗證:應採驗證依據標準,如附表三。
除前項所定之驗證依據標準外,申請人就其它國際通行驗證依據標準,如
認可資適用時,得檢附相關資料提請審查;經審查通過者,視同符合前項
規定。
七、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證書/驗證報告書,須經由以下第三方驗證機
構/測試實驗室核發:
(一)驗證機構: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Electrotechnical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IECEE)於太陽光電
類別中列名之國家驗證機構(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 NCB)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 認證可執行太陽光電產品驗證之驗證機構,或透過亞太認證聯
盟(Asia 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APAC)、國際認證
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簽署多邊相互承
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LA) 之驗證機
構。
(二)測試實驗室: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於太陽光
電類別中列名之驗證組織測試實驗室(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ries, CBTLs)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可
執行太陽光電產品測試之實驗室,或透過亞太認證聯盟、國際實驗室
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之測試實驗室。
八、申請人於申請產品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樣品及數量:
(一)申請登錄之太陽光電模組:須為同系列模組,數量三片。
(二)前款所述登錄模組採用之太陽能電池:須為同製造廠場,數量五片。
九、經審核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能源局登錄於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
以下簡稱本網站)。
十、各別製造或代理公司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於本網站之內容應含下列項
目:
(一)登錄申請人。
(二)生產地。
(三)廠牌。
(四)型號。
(五)尺寸。
(六)額定輸出功率。
(七)效率。
(八)有效期限。
(九)取得性能驗證所適用之驗證標準及驗證單位。
(十)取得安全驗證所適用之驗證標準及驗證單位。
(十一)其他產品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備註事項。
前項第七款效率之計算方式:效率(%)=額定輸出功率(W) /模組外
框面積(m2)/1,000 W‧m-2×100% ,採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點後第
一位。
十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有效期限自審核通過之次日起,為期二年。但驗
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有效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
準。
登錄於本網站之資料有任何變動,應由申請人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人於登錄期間,應配合能源局於其製造廠場、儲存場所或港口倉儲
廠執行產品抽查(含抽樣)及管理監督作業;能源局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執行。
十二、申請人得於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附展延申請書(如附件
三)、原同意函、產品規格書與通過驗證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與製造廠
場檢查報告向能源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但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
十三、登錄於本網站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移除其
登錄:
(一)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有偽造、不實、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經
查證屬實。
(二)性能驗證證書或安全驗證證書於登錄期限內因故失效。
(三)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未經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核未通過。
(四)產品使用期間曾發生事故,經能源局認定有安全疑慮。
(五)申請人之產品經抽查(含抽樣)結果與登錄資訊不符或標籤登載資
訊與登錄資訊不符。
(六)申請人無故不配合登錄產品相關抽查(含抽樣)或管理監督作業。
(七)產品效率規格低於第五點附表一所定該年度產品效率規格。
有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能源局自移除該申請人之
產品登錄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能源局自移除該登錄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同
一型號產品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