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烤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
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需為單相交流 300V 以下之電烤箱或經經濟部能源
局認定之電烤箱。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1.可用容積試驗
(1)內容積為規則長方體形狀之電烤箱,其可用容積 V(公升,L
)計算公式如下:
HxWxD
V=─────
1,000,000
其中:
電烤箱可用容積之高度 H(公厘,mm)為箱內上部加熱元件下
緣至電烤箱最低位置之烤架(rack)上緣之距離;加熱器為埋
入式者,則高度 H(公厘,mm)為上部加熱元件下緣至電烤箱
底面(base)之距離;
電烤箱可用容積之寬度 W(公厘,mm)為電烤箱烤架支座之內
緣間距離;深度 D(公厘,mm)為箱內後表面至關門後內面間
之距離。
(2)若內容積非屬規則長方體形狀之電烤箱,其可用容積V則依實
際之幾何容積計算。其中高度 H(公厘,mm)之定義同上。
(3)電烤箱可用容積實測值應在額定可用容積之 95 %以上。
2.測試塊溫升130℃之耗電量試驗
(1)試驗條件
(a)在周圍溫度 25±1℃環境下,電烤箱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
牆壁間,須相距 300 公厘(mm)以上,測試時之周圍風速
必須低於 0.5 公尺/秒(m/s) 。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有
2℃ 以上溫差時,須放置於高度 100 公厘(mm)以上之平
坦木台上。
(b)測試電壓為 110V±2%或 220V±1%。
(c)測試前電烤箱應先靜置於上述試驗條件之環境 12 小時以上
。
(2)儀器之準確度
(a)量測周圍溫度得使用玻璃溫度計、熱電偶或電阻溫度計,其
準確度為±0.5℃。
(b)量測電烤箱之熱電偶或電阻溫度計,其準確度為±2℃。
(c)量測測試塊之熱電偶,其準確度為±1℃。
(d)電量量測應使用瓦時計,解析度須小於 1 瓦時(Wh);瓦
特量測準確度應在量測值的±1.5 %以內,電壓量測準確度
應在量測值的±0.5 %以內。
(3)測試塊:材料為鋁合金(編號為 6061 ),純度 96 %以上,
溫度在 0℃至 20℃ 時比熱為 963J/kg‧℃及底部平坦度在 0
.051 公厘(mm)以內。且應經陽極處理,使其具有最小厚度
0.025 公厘(mm)之消光黑(matte black )硬質皮膜,或具
有等效的吸收率。其構造如圖 1 所示,規格如表 1 所示。
(a)測試塊初始溫度應在周圍溫度±2℃ 以內。
(b)測試塊溫度以熱電偶量測,並使用適當的溫度指示系統或記
錄儀器。
(c)將熱電偶接點置於測試塊中心孔底部,與測試塊保持良好的
熱接觸。測試塊若用水降溫,中心孔應密封,確保中心孔保
持完全乾燥。
(4)試驗程序
(a)將熱電偶置於電烤箱可用容積之中心位置,量測空的電烤箱
溫度。
(b)校準電烤箱溫度,將電烤箱溫度控制器(thermostat)設定
在箱內平均溫度較周圍溫度高 180℃±3℃ 之位置,在溫度
控制器設定後將熱電偶移出。
(c)將測試塊(把手移除)置於箱內烤架上(若有多層烤架,則
僅保留 1 個烤架支撐測試塊,其餘移出),並使測試塊置
於箱內可用容積幾何中心 10 公厘(mm)以內位置。
(d)將電烤箱以最大功率進行測試,電烤箱若附加額外之蒸汽烹
煮功能,則將其關閉。旋風式電烤箱則強制風扇運轉進行測
試,若有二個以上加熱器,則以全開進行測試,若不能全開
,則以能開的電熱器配合風扇運轉模式進行測試。
(e)當電烤箱溫度控制器為 On-Off 循環時,測試塊溫升 130℃
時之耗電量 Ec (度,kWh )依以下公式計算至至小數點後
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即四捨五入,相關測試數據說明如
圖 2。
(f)當電烤箱溫度控制器為非 On-Off 循環時,直接量測測試塊
溫升 130℃時之耗電量 Ec (度,kWh)。
(三)電烤箱能源耗用基準:測試塊溫升 130℃時之耗電量 Ec 須測試 2
次,並取其平均值,且 2 次測試值(Ec1、Ec2)之差異須在平均
值之 5%以下才有效,即 Ec1-Ec2≦0.05x﹝(Ec1+Ec2)/2﹞
。測試塊溫升 130℃時之耗電量 Ec 之實測平均值不得高於下列電
烤箱能源耗用基準:
┌─────────────┬─────────────┐
│可用容積 V(公升,L) │電烤箱能源耗用基準 E(度,│
│ │kWh) │
├─────────────┼─────────────┤
│2.0 公升以上,低於 12.0 公│E=0.0172V+0.097 │
│升 │ │
├─────────────┼─────────────┤
│12.0 公升以上 │E=0.0042V+0.550 │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可用容積(公升,L )及能源耗用值(度
,kWh)。
(四)產品可用容積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
五入;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
位即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