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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加氣站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5038129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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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國內油氣雙燃料車加氣需求,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並得委託專業
    機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三、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
    場兼營加氣站,並符合下列規定之業者:
(一)辦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二)已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且實際營運。


四、申請補助對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能源局
    提出補助申請。


五、同一加氣站新增儲氣槽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其補助標準與額度如下
    :
(一)設置地下儲氣槽者:
      1.儲氣槽容量合計未滿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儲氣槽容量合計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
        新臺幣二百萬元。
      3.儲氣槽容量合計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4.儲氣槽容量合計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四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5.儲氣槽容量合計四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6.儲氣槽容量合計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
        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7.儲氣槽容量合計六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站補助新臺幣七百萬元
        。
(二)設置地上儲氣槽者,依前款規定減半補助。
    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適用前項之規定
    。


六、設置加氣站、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或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兼營加氣站之業
    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或許可文件影本。
(四)加氣站實際營運證明文件影本。
(五)儲氣槽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加氣站總設置成本之原始憑證,並應區別購置及施工費用。
(七)其他經能源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補助以前點補助額度範圍內覈實補助。
    第一項申請補助之標的物如曾受領補助款者,其購置費用不得列為加
    氣站設置成本。


七、能源局對於申請補助之案件,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外,得邀集專家及
    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查勘,審查通過後,應予以核定。
    前項補助之撥款,應確認加氣站已開始營業,且受補助業者簽具領據
    與受領補助切結書,始予撥款,並按申請案件核准先後依序撥付;如
    年度預算不敷支應時,未獲足額撥付補助款之受補助業者,不足數額
    於次一會計年度優先撥付之。


八、受補助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四)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能源局對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
    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受補助之業者,對於補助案之申請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
    情事,或於補助款核撥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能源局得廢
    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業者於同一場址不得再次申
    請補助。


十一、接受補助之加氣站,應按月申報售氣量統計表(附表二)。
      能源局對於前項申報之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本部對補助案件另訂有督導及考核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