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太陽光電相關產業瞭解市場訊息
及合作機會,並擴大外國市場,以爭取國際市場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得委託相關專
業機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廠商申請補助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且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營業項目屬於電力供應業(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下同》D1)
、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業(CC)、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或屬其
他營業項目其實際營業內容包含太陽光電相關元件製造、設計、系
統設置且可提出過去十二個月內營業實績證明文件者。但不含單純
批發業、零售業及貿易業。前項第一款申請補助之公司間,如係具
有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者,視為同一公司。
五、補助類別之定義:
(一)開拓海外市場商機補助:業者至海外參展、參與本部或所屬相關機
關(單位)辦理之參訪、拓銷團補助。
(二)臺灣太陽光電產業品牌推廣補助:業者建立臺灣形象品牌及廣告補
助。
(三)太陽光電產業出口聯盟運作補助:國內業者相互或與國外業者合作
,共同開發國外市場經費補助。
(四)融資利息補助:業者於國外投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廠,而於本國銀
行辦理融資之利息補助。
六、開拓國外市場商機補助之申請、程序及撥款:
(一)申請補助參與之活動:
1.廠商參與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之國外市場參訪或拓銷活
動;其參訪或活動係經辦理機關(單位)公開告示包含太陽光電
產業者。
2.參與國外之展覽活動;其活動經該辦理單位公開告示展覽項目包
含太陽光電產業者。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參與市場參訪或拓銷活動、展覽之航空或船舶交通費用;補助以
每一活動,同一公司以補助一人為限,且出、入國航空班機或船
舶之日期,不得逾活動或展覽期間之前後五日。
2.每人次補助金額以實報實支為準,補助比例以支出總金額之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補助金額並不得逾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廠商應於參訪或拓銷活動、展覽出發日一個月前,或活動
辦理機關(單位)對外公開告示活動一週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
1.申請公司資格文件及參加人員基本資料。
2.參訪、拓銷活動或展覽辦理單位對外公開告示之行程或活動內容
。
3.行程規劃:含出、入國日期。
(四)補助款撥付:
受補助廠商應於參訪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應於
年度終了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辦理撥款:
1.補助款申請書。
2.機票、船舶票根或電子購票證明。
3.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
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4.登機證存根、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
搭機證明。
5.辦理單位出具之參加活動證明文件。
6.成果摘要表,應含補助相關活動成果及照片。
七、臺灣太陽光電產業品牌推廣補助之申請、程序及撥款: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
1.符合第六點第一款申請補助參與之活動,並於活動期間於國外刊
登有助於臺灣產品宣導之公司產品廣告。
2.每公司每次活動得申請一次,補助比例以產品廣告登刊費用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補助金額並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廠商應於刊出日前十五日內,向能源局提出參訪、拓銷活
動或展覽辦理機關(單位)對外公告之行程或活動內容,及欲刊登
之媒體名稱、內容。
(三)補助款撥付:
受補助廠商應於刊出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應於年度終了十
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辦理撥款:
1.補助款申請書。
2.受補助刊登文件影本二份。
3.受補助刊出之支出憑證正本。
八、太陽光電產業出口結盟運作補助之申請、程序及撥款:
(一)申請要件:申請補助廠商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提出相關文件:
1.二家以上具申請補助資格者,簽訂有助於臺灣太陽光電產業發展
內容之合作協議書,直接爭取國外政府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採購
標案(GPA),且設置容量達 1MWp 以上。
2.與國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開發商組成聯盟,並簽訂有助於臺
灣太陽光電產業發展內容之合作協議書,開發國外系統設置案件
,且設置容量達 1MWp 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補助項目為文件準備、徵信、財務、法律分析費用補助。
2.補助比例以補助項目支出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惟每案補
助金額不得超過標案或合作案金額百分之一,且每案補助以新臺
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每合作案限以一公司為申請者;每申請者最多以申請三案為原則
。
(三)補助款撥付:
應於國外政府標案決標後一個月內或完成協議書簽訂內容之目標一
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應於年度終了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
能源局辦理撥款:
1.補助款申請書。
2.申請國外政府標案之受補助廠商(GPA): 應檢附所投標案之成
功受理及通過資格審查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與國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開發商聯盟開發市場之受補助
廠商:應檢附所設置系統之購售電合約影本或已簽訂之 EPC(En
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合約影本,並標
示有助於臺灣太陽光電產業發展之合作協議條款。
4.支出憑證正本:文件影印製作、徵信、財務、法律分析費用補助
或相關支出憑證正本。
5.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投標文件內容說明,必要時並得請受補助廠
商出席說明。
九、融資利息補助之申請、程序及撥款:
(一)申請要件:
1.於非本國地區設置單一案件容量達 1MWp 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
統,其系統設置之技術或零組件等應有助於臺灣太陽光電產業發
展。
2.其融資用於營運週轉金或購買設備資本必要支出,並取得國發基
金提供之綠能與產業設備輸出貸款。
(二)補助額度:
每案補助受補助廠商支付貸款金融機構所定第一期繳款金額或同意
貸款金額之千分之五,補助其金額較低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元為
最小計算單位,採用無條件捨去法計算。
(三)申請補助應提送文件:
1.申請補助廠商基本資料。
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案說明書。
3.貸款金融機構同意貸款證明。
(四)補助款撥付:
應於繳交金融機構第一期款項後三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應於年
度終了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辦理撥款: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
1.補助款領據。
2.貸款用途。
3.貸款金融機構第一期繳款收據。
十、審查程序:
依申請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
(一)初審:包括資格及文件審查,申請案文件不全或有缺漏者,能源局
應通知限期補正或要求補充其他審查所需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文件不全者,應予退回。
(二)複審:初審符合者,應辦理複審;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
)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複審,並得邀請
申請補助廠商到場說明。審查委員並得考量申請補助廠商之以往實
績、經費申請使用狀況、剩餘經費額度或同一項目申請人數、其他
相關條件進行審查。
十一、其他規定:
(一)受補助廠商因補助之相關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有實際績效時,應
主動回報能源局。
(二)申請補助廠商或受補助廠商檢附資料文件不得偽造、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欺騙或專業驗證因其他原因導致失效之情
事者,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令負一切責任,能源局得廢止或撤銷
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受補助廠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四)受補助廠商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廠商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內容及項目,不
得與其他經費混列或流用。
(六)補助經費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
減(除)或終止經費補助。
(七)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
日期及核定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該局網站。
(八)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能源局解釋之。
(九)於年度預算用罄前,能源局得視政策實施效益及國內太陽光電產
業情形,公告補助申請之期限。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