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地區服務處之服務功能,並
使其日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外服務事項
(一)收文服務:服務處檢視收受之文件後,應按案件種類登錄收文系統。
(二)規費收費服務:服務處清點收受之現金、支票或轉帳存匯證明,與案
件繳納金額相符後,開立收據交予民眾收執。
(三)資料檢索及閱覽服務:服務處應備置電腦供民眾查詢國內外智慧財產
權電子資料庫、相關資料及文獻等,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
務處閱覽使用須知」提供閱覽服務。
(四)諮詢服務:服務處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諮詢,並得視需要,提供專利
、商標專業志工諮詢服務。
(五)業務宣導:服務處得主動或應中小企業、產業園區或機關團體等邀請
進行宣導;或轉介至本局之宣導資源,辦理智慧財產權推廣、訓練及
宣導活動。
(六)資料提供服務:提供民眾專利及商標申請書表、智慧財產權相關文件
、檔巻資料之紙本或電子檔案者,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收費。資料非屬服務處可提供者,應移由本局相關組
室處理。
(七)出版品販售:依本局所定出版品品項及價格辦理。
(八)優先權證明文件掣發等在地化服務:服務處得掣發專利優先權證明文
件、收據遺失補發證明、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線上列印商標註冊簿等
,經本局授權各地區服務處辦理之事項。
三、內部管理規範
(一)專利商標收文管理:當日收受之文件應與收件紀錄清單逐筆清點核對
無誤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寄回本局;每月最後之工作日,需當日即時
寄回本局。
(二)規費收入管理:每日所收專利、商標及資料服務等各項規費收入,應
與所處理案件詳加核對及清點數額、登錄系統及製作書表、繳納國庫
,並將文件寄回本局。
(三)零用金出納管理: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零用金管理作業說明及流
程」辦理零用金額度墊借、支付、結帳、撥補及盤點等作業。
(四)經費動支之權限與程序: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授權服務處自行辦理
及檢據核銷;如屬特殊或非經常性之採購案,應簽准始得辦理。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者,簽准後由本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無關採購之支
出,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五)財物管理:服務處之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
理等,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並指派專人列冊管理。
(六)面詢協助事項:配合本局主辦組室之規劃時程,檢視視訊設備可正常
使用,協助確認出席人員身分,面詢紀錄內容交由出席人員確認。面
詢結束後,將相關文件寄回本局。
(七)業務報告:服務處應按月提報業務績效統計,按季陳報業務績效報告
、重要事件及輿情處理情形,年度工作計畫事項辦理進度應適時報告
。非例行性之異常或突發事項,應即時陳報。
四、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