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微波爐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
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60705 家用微波爐-性能量
測法規定之微波爐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微波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應符合 CNS 60705 之要求。
2.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待機模式及關機模式試驗,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62301 之要求。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能耗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 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 0.5m/s,且環境溫度為
20±2℃、相對濕度為 45% 至 75% 。
(2) 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 110V±1% 或
220V±1%;額定頻率為 60Hz±1% 。
(3) 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
│測試設備│ 規格 │
├────┼────────────────────┤
│熱電偶線│直徑﹕0.3 公釐(mm)以下。 │
│ │準確度﹕0 ℃至 100 ℃ 溫度範圍內,準確度│
│ │應為± 0.5 ℃以內; │
│ │100 ℃至 300 ℃ 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 │
│ │± 1℃以內。 │
├────┼────────────────────┤
│電壓計 │準確度應為 ± 1%以內。 │
├────┼────────────────────┤
│功率計 │準確度應為 ± 1%以內。 │
├────┼────────────────────┤
│電能表 │準確度應為 ± 1%以內。 │
├────┼────────────────────┤
│計時器 │準確度應為 ± 1%以內。 │
└────┴────────────────────┘
(4) 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
為 20±2℃ 、相對溼度 45% 至 75% 間之環境至少 6 小時
,使待測物處於 20±2℃ 。
(5) 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依製
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
(6) 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
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 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
爐門加熱 5 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 T1(度,℃)、終
止溫度 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 E (瓦時,Wh)
,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 Wc:
WC=E/(T2-T1)
(三)微波爐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
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值:
┌──────────────────────┬────┐
│ 項目 │基準 │
├──────────────────────┼────┤
│ 能源效率 │≧ 57% │
├──────────────────────┼────┤
│ 關機模式耗電(瓦,W) │≦0.50 │
├───────────┬──────────┼────┤
│待機模式耗電(瓦,W)│待機時無訊息顯示者 │≦0.50 │
│ ├──────────┼────┤
│ │待機時有訊息顯示者 │≦1.00 │
└───────────┴──────────┴────┘
(四)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 Wc
不得高於 1.20 (瓦時/攝氏溫度,Wh/℃)。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
(六)共通性要求:
1.微波輸出功率及能源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
後第二位。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燒烤能耗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
數點後第二位。
二、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待機模式耗電(瓦,W )
、關機模式耗電(瓦,W );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
,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時/攝氏溫度,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