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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能字第104040156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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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企業從事能源創新服務或產業加值之
    應用,擴大業界參與能源科技專案,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
    補助及輔導辦法」訂定「經濟部推動產業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
    要點」,以補助方式推動「經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以下簡稱業
    界能專),為使業界能專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有所依據,爰訂定「經
    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由經濟
    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據以執行。


貳、計畫目標、類型與定位
一、目標:蓄積業界能源科技研發能量,鼓勵企業從事能源創新服務或產
    業加值之應用,帶動新興產業及強化技術能力。
二、類型與定位:
(一)創新服務型:以新及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之創新應用及相關服務研
      究發展。
      1.透過本身營運模式轉型導入創新應用服務元素,強化其產業競爭
        力。
      2.業者進行能源創新應用之發展,藉由核心技術研究,提升應用服
        務價值鏈,降低業者先期導入之風險,進而創造新興能源服務產
        業,帶動能源服務之成長。
(二)產業加值型:以提升產業附加價值為導向,從事新及再生能源與節
      能減碳之系統整合相關研究發展。
      1.產業加值係依據現有產業優勢成本與差異化,以增加價值。欲達
        成產業加值之目標,亟需以「創新」與「整合」之觀點,期使有
        限資源發揮加乘效果,使產業獲取最大之綜效。
      2.在綠能產業大量投入研發階段,需透過各產業之技術系統整合帶
        動產業影響力,藉由補助計畫協助產業進行產業加值之系統整合
        研究,尋找最佳系統整合模式,創造產業加值。


參、計畫期程與經費
一、計畫期程與經費規模:
(一)創新服務型:計畫期程為一年。單一公司申請之計畫,其補助經費
      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如為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之計畫,其補
      助經費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並以三年為限。單一公司申請
      之計畫,其每年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如為二家以上公
      司聯合申請之計畫,應推派一家擔任主導廠商(其餘為聯盟廠商)
      ,其每年補助經費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主導廠商每年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單一聯盟廠商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
      萬元。
二、單一公司於三年內經核定之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
    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三、計畫之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查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五、計畫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應符合「經
    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案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六、為確保計畫之自主性,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費合計,以不
    超過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肆、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委託之財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
      查得之資料日期為準。
(二)受理申請後完成簽約前,若依據新查得的票信資料,而有拒絕往來
      ,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停止審查
      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
      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
      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
      /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
      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
      符合申請規定。
三、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四、申請者拒絕為前款之聲明,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受理其
    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駁回
    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撤銷補助、
    依約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共同簽訂「經濟部業界能源科技專
    案合作契約書」。計畫主持人由主導廠商指派專人擔任,分項計畫主
    持人則由聯盟廠商各指派一人擔任為原則。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皆應
    符合一至四款之規定。


伍、計畫申請與審查
一、計畫申請
(一)應備資料包含:
      1.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一式三份)。
      2.計畫書(一式十份,另提供電子資料檔一份)。
      3.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一式三份),若無會計
        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
        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取代。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
        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
        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
        代替。
(二)送件與諮詢服務:
      1.送件地點:依本局年度計畫申請公告。
      2.諮詢服務窗口:
     (1)能源科技計畫專案管理辦公室
          電話:(02)8772-1953 ext.28;傳真:(02)8772-3153
     (2)本局能源技術組
          電話:(02)2772-1370 ext.632 ;傳真:(02)2775-7728
(三)申請者所提出之計畫內容,應符合本局公告之年度研究重點。
(四)計畫公告與審查後,採擇優補助。
(五)申請者所提送之資料,無論是否審查通過或申請者自行撤案,均不
      另發還。
(六)聯合申請之應備文件除第一目所列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表應採用聯合申請之表格。
      2.所提計畫書之各項內容,應彙整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之資料。
      3.主導廠商應於申請計畫時檢附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
        告書,聯盟廠商應檢附最近一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七)申請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提交之計畫書應包含當年
      度之計畫與全程計畫(合併裝訂)。
二、計畫審查
(一)申請者如有不符申請資格、計畫性質及財務審查等情形,本局或本
      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要求限期補件;申請者逾期未為補件或補件
      不完備時,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予退件。
(二)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重點包含計畫執
      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合理性、預期成果及效益與計畫管
      理能力等。
(三)本局將邀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經
      濟部技術處及工業局等各部會署代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
      開業界能專指導委員會議,進行計畫決審,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計畫
      開始日期、補助經費及期程。
(四)申請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以當年度計畫
      執行範圍為準。
(五)申請者(聯合申請時,應包括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依本局或本
      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派員出席審查會議,並接受財務審查。
(六)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者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陸、計畫簽約與經費核撥
一、經審核通過之計畫,執行單位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內與本局或本
    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補助契約。執行單位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
    應事先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
    一個月為限。執行單位逾期(含逾越展延期限之情形)未簽訂契約者
    ,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執行單位應依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依契約提交銀行
    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三、計畫之簽約,以逐年辦理為原則。
四、聯合申請者應由主導廠商與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契約。
    主導廠商應負責或協調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提交事宜。補助經費
    由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撥付主導廠商,再由主導廠商撥付予
    聯盟廠商。
五、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局或本部委託之
    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單位。若因政府年度預算刪
    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
    付經費者,本局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位
    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
    他任何請求。另計畫變更或契約終止事宜,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


柒、計畫執行與管理
一、計畫執行
(一)執行單位應新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補助經費及自籌款應依計畫
      書及補助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
      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
(二)補助經費專戶所生之利息、年度執行結束後或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
      餘款及經查核後認定不予核銷之補助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局
      。
(三)執行單位應於補助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本局規定之格
      式提出工作報告,供本局辦理期中審查或年度審查。
(四)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對聯合執行之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
      進行查核或查證作業,主導廠商應負責彙整其他聯盟廠商之資料。
(五)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
      人或團體得隨時進行查核。
(六)執行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應於每年度計畫執行期間
      屆滿二個月前,提交當年度之成果報告與次年度之計畫書以供審查
      ;於每年度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通過審查者,本局或本部
      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將依計畫執行狀況與未來規劃,向業界能專指導
      委員會議建議次年度之補助款。
二、期中審查或年度審查
(一)期中審查: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後,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
      體應辦理期中審查,並依審查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1.審查符合進度,計畫可繼續執行。
      2.部分進度落後,但不影響計畫整體目標之達成,計畫可繼續執行
        ,但應於下次審查時達成原規劃進度。
      3.須再複查:計畫部分進度尚未達成。 
      4.計畫終止:技術、市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建議計畫終止,
        計畫經費部分認列。
      5.計畫解除契約,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二)年度審查:凡跨年度之計畫應於年度結束前依執行單位提出之工作
      報告辦理年度審查,倘與期中審查日期接近,得與期中審查合併辦
      理,並依審查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1.審查符合進度,計畫可依原規劃繼續執行次年度計畫。
      2.部分進度落後,但不影響計畫整體目標之達成,計畫可依原預算
        繼續執行次年度計畫,但應於下次審查時達成原規劃進度。
      3.計畫部分進度尚未達成,影響計畫整體目標,建議次年度預算刪
        減。
      4.計畫終止:技術、市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建議計畫終止,
        計畫經費部分認列。
      5.計畫解除契約,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三、計畫結案
(一)執行單位應依規定格式提出年度執行報告(初稿)(含電子資料檔
      一份)。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辦理結案查證,查證結果
      得作下列決定:
      1.准予結案。
      2.限期改善,並應於複查通過後,始得結案。
      3.附條件結案。
      4.不予結案。
(二)經查證計畫執行成果及查核計畫款項之運用情形後,執行單位應依
      規定時間繳交年度執行報告(定稿)(含電子資料檔五份)。如當
      年度係多年期計畫之完成年,應同時提出全程執行總報告五份(含
      電子資料檔五份)。
(三)執行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帳務查核前,辦理計畫所設專戶之結清銷
      戶。
(四)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之推廣,進行計畫研究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
      ,並視需要進行意見調查及召開座談會;計畫結束後,亦同。
(五)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於計畫結案後進行各項之成效評估作業,協助
      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
(六)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滿四個月,並完成計畫結案作業後,
      可來函申請返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四、計畫解除契約
(一)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解
      除契約並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經費,依情節輕
      重,本局得停止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
      1.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或本部委託之
        法人或團體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2.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或本部
        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期限內改善。
      3.經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
        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4.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且未能於通知期限
        內改善。
      5.執行單位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
        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
        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執行單位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業界
      能專計畫,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業界能專計畫所獲得之補助。


捌、其他
一、單一公司於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業界能專計畫,以不超過三項為原
    則;若參與聯合執行計畫,擔任主導廠商之計畫以一項為原則。
二、所申請之標的僅適用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若為製程(工程)
    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技術或產品者,不符合本須知之
    規定。
三、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之比例
    應在合理範圍。
四、如為聯合執行,主導廠商應具備研發專案管理之整合能力,負責處理
    及協調各公司共同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
    配及計畫管理等相關事宜。如發生聯盟廠商加入、退出或其他重大情
    形者,其計畫或契約變更或終止事宜,應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另依
    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
    廠商應依法律規定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五、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不得就其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
    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
    或混淆之行為。如有前述情事,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法
    追究相關責任;如簽約後始發現前述情事,得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
    計畫之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部及本局取得該研
    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
    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
    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局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受補助人違反本規定,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除得終止
    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
    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局或本部委託之
    法人或團體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七、本須知所稱研發成果,指受補助人執行業界能專計畫所產生之技術、
    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
    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八、如涉及在大陸地區運用本計畫研發成果之情形,應切實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九、申請者應注意其所提供之資料或研究成果,應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之情形。
十、申請者於申請計畫時應詳讀本須知,並考量本身研發人力與資源;若
    經審查通過核定,無正當理由而不辦理簽約者,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
    人或團體於三年內有權不受理其業界能專之申請。
十一、接受業界能專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十二、計畫申請之申請表格式、計畫書格式及專案契約書範本等附件,另
      於本局網站公告。
十三、本須知中指明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
      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
      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須知未予指明之事項,悉依政府
      相關規定辦理。


玖、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相關人員(含審查委員)均應遵守
    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二、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例如企管顧
    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局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
    屬不實。


壹拾、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