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經濟部為充分運用學界厚實之研發能量,開發創新性之能源科技,期能提
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創造新興產業之機會,已訂定「經濟部推動學術機
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詳見附件一
)及「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要點」(以下簡稱
執行要點;詳見附件二)推動學界能源科技專案;此外,為便利學界能源
科技專案之申請作業,特訂定「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
本須知),由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據以執行。
貳、計畫目標、類型與定位
一、目標:善用學校厚實之研發能力,鼓勵學界投入能源技術的構想研究,以
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並將研發能量運用至產業界。
二、類型與定位:
(一)創新先導型(個別型):從事能源科技創新突破構想相關研究及發展
。
(二)技術整合型(整合型):以產學聯盟方式,從事新及再生能源與節能
減碳技術、產品或系統整合相關研究及發展。
參、計畫期程與經費
一、計畫期程及經費規模:
(一)創新先導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並以二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限
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技術整合型:計畫期程為二年以上,並以四年為限,其補助經費上限
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計畫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
使用費及管理費。
三、計畫採申請者自行提案方式,所提計畫應符合本局公告之能源科技專案年
度研究重點。
四、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
肆、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具計畫申請資格:
(一)具有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及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計畫管理、人事、會計與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及專責部門。
三、為強化學界與產、研界之合作,使豐厚之研發成果更為落實應用於業界,
申請者得結合下列對象進行跨領域或跨單位合作:
(一)研究機構:依法登記且具能源科技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二)學校: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公司: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四、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並應同時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
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局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局
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伍、計畫構想書之申請作業
一、計畫構想書之研提
(一)計畫採自由申請方式辦理,且以批次作業方式進行審查。
(二)申請資料包含:
1.計畫申請表一式一份。(內容及格式詳見附件三)
2.學校基本資料暨自評表一式二份。(內容及格式詳見附件四)
3.計畫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內容及格式詳見附件五)
4.學校合法登記證明影本一式二份。(公立學校應檢附可資證明文件
)
5.近 3 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影本一式二份。(公立學校免附)
6.申請計畫通過校內形成程序之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7.計畫構想書一式十五份,內文以至少五頁,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
其餘文件請以附件陳述。(計畫格式詳見附件六)
8.資格文件檢核表一式一份。(內容及格式詳見附件七)
9.資格審查相關制度資料一式二份,內容如下:
(1) 計畫管理制度(含校內研提計畫之程序)
(2) 人事制度(含參與計畫人員之激勵制度,如升等或考績等)
(3) 會計制度(含計畫經費之專帳管理作法及其檢核機制)
(4)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含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
確保、技術移轉及推廣等機制)
(三)申請者請備齊上述資料暨電子檔(影本除外)一併送件:
1.收件地點:本局,地址:104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12 樓
2.諮詢服務:
(1) 能源科技專案管理辦公室
電話:(02)8772-1953; 傳真:(02)8772-1977
(2) 本局能源技術組
電話:(02)2772-1370 ext:850;傳真:(02)2775-7728
3.網址:本局網站(www.moeaboe.gov.tw)
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網頁(http://www.etp.org.tw/academia/)
(四)申請件數限制:
1.單一學術機構於單一年度就同一主題提出之計畫構想書,以一項為
原則;其於同一時期執行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以不超過三項
為原則。
2.執行完畢且完成結案作業之計畫,申請者得提前三個月提出新案之
申請。
二、計畫構想書之審查作業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以及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由能源科技專案管理辦公
室負責檢核。
(二)計畫構想書審查,由本局依計畫類型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並依審查
結論決定是否推薦該申請案件進入細部審查程序。
(三)本階段自計畫構想書收件之日起至計畫構想書審查完成通知申請者之
日止,期間不超過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不包含申請者補件
、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三、計畫構想書審查之重點項目
(一)產業背景說明
(二)中、長期技術路程圖(Roadmap)
(三)研發中心或實驗室發展願景
(四)本計畫研發產出在 Roadmap 中之定位
(五)技術可行性分析
(六)計畫架構與主要工作項目
(七)實施策略與落實策略
(八)預期效益(應針對創新產業、創造高附加價值、人才培育、就業率、
技轉績效、產業諮詢服務、專利【尤其是關鍵智財權(Essential IP
)】布局以及延伸效益【促進投資、新創事業、產學合作】等提出說
明)
(九)成果落實計畫(含成果、專利落實產業之實施方法)
(十)人力及經費需求
陸、細部計畫書之申請作業
一、細部計畫書之研提
(一)凡通過資格及構想書審查之申請者,可依附件八格式,研提細部計畫
書一式十五份,並連同細部計畫書檢核表(詳見附件九)送本局「能
源科技專案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查。
(二)計畫經費應符合學界能源科技專案會計科目與經費編列原則(詳見附
件十),其會計科目以研究計畫所需之經常門為限。
(三)申請者如因本計畫之執行需要,而將部分計畫工作項目分包其他學術
機構、研究機構或公司等,應於計畫書內敘明分包項目、金額及分包
對象之技術能力,並由技術審議委員會議審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為鼓勵將國內外之關鍵技術落實國內產業應用,申請計畫可編列國際
合作或技術引進項目,惟應於計畫書內敘明可能之合作對象或引進標
的之理由、計價方式、機構基本資料,由技術審議委員會議審議其必
要性及合理性。
(五)為確保申請者就計畫研發之自主性,本計畫之分包研究、技術引進與
國際合作之經費合計,以不超過總補助經常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六)為鼓勵申請者積極協助計畫執行,其得依計畫總預算分別攤提一定比
例之管理費。
二、細部計畫書之審查
(一)細部計畫書之審查作業,由本局召開技術審議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二)細部計畫書之審查作業中若經本局認定需複審,則複審以一次為限。
(三)細部計畫書審查之重點項目
1.與能源科技專案當年度研究重點之關聯性。
(1) 計畫目標
(2) 計畫架構及實施方法
2.執行單位(及配合單位)之執行能力。
(1) 研發團隊組織
A.計畫主持人:除基本授課時數外,每年至少需投入三個月以
上,並具跨領域視野、經驗與績效者。
B.核心研究人員(協同主持人、分項計畫主持人):應具專業
研究能力與績效,且每年至少需投入六個月以上者。
C.專業研究人員:應具專業研究能力,且需全時投入者。
D.研發團隊之發展方針、營運計畫與目標。
(2) 過去執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成效。
(3) 如有配合單位,申請者應敘明配合單位之參與程度、合作方法
及權利義務之情形及其適切性。申請者應避免以配合單位作為
本計畫之分包對象,如確有必要以其作為本計畫分包對象時,
應依產業及計畫需求,敘明具體理由。
3.計畫內容與經費安排之適善性。
(1) 預期成果量化指標及具體產業效益。(至少包括需包括創新產
業、創造高附加價值、人才培育、就業率、技轉績效、產業諮
詢服務、專利【尤其是關鍵智財權(Essential IP)】布局以
及延伸效益【促進投資、新創事業、產學合作】等指標)
(2) 計畫經費編列。
三、計畫核定
本局將邀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經
濟部技術處及工業局等各部會署代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學界
能源科技專案指導委員會議,進行計畫決審,並依審議結果核定計畫及其
補助金額。
四、審查時程
自細部計畫書收件之日起至指導委員會議決審完成通知申請者之日止,期
間不超過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不包含申請者補件、修改或陳述
意見之時間)。
柒、計畫簽約與經費核撥
一、細部計畫書由指導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並經本局核定後,執行單位應於補
助核准函所定期間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若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時,應先
敘明事由向本局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展延之;展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逾期時,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後一次全程簽約,並由本局分期撥款。計畫生效日
以本局核定之日為準。
三、本局依法規及補助契約規定,撥付第一期經費;其餘各期經費於每期開始
十五日內,由執行單位檢具前一期工作報告及會計月報表,送本局審查後
核撥當期經費。如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經費動支進度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
,不予撥款。
計畫經費應設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直至計畫結束為止。經費動支與核銷,
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捌、計畫執行與管理
一、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時,應遵守經濟部推動學校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
補助辦法、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執行要點、本須知
、補助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計畫經費之變更,依預算法及經濟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補助經費當年度
未支用之結餘及專戶儲存之孳息,除依法令規定繳入校務基金者,執行單
位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前五日繳回本局。
三、核定計畫應進行查證及績效考評。查證結果為減價結案或不予結案者,本
局得核減管理費,並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本局得依績
效考評之結果,作為次一年度計畫內容及經費之考量;對於績效表現不佳
者,本局得要求執行單位改善,並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
。
四、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團體進行各項查核或查證作業
,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五、全程計畫補助經費依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契約將明列各年度計畫補助
經費預算);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政策調整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局得
依業務執行之實際需求考量,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位不得
異議,並不得對本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
六、計畫執行之相關經費編列依本須知之「附件十、學界能源科技專案會計科
目與經費編列原則」編列,經費編列原則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行政院主計
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七、執行單位執行本計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
追回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於三年
內不再受理執行單位申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補助。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局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局得
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計畫執行時,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據實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參考附
件十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派員進行查核。
九、各項報告繳交期限說明如下(得視個案狀況,調整繳交頻率或期限):
┌─────┬─────┬─────┬─────┬────┐
│報告名稱 │每期工作 │年度執行 │全程中期 │全程執行│
│ │進度報告 │報 告 │查證報告 │總報告 │
├─────┼─────┼─────┼─────┼────┤
│繳交期限 │每期結束後│各年度結束│全程計畫期│全程計畫│
│ │15 日內 │前 10 日內│程過半後 1│結束後 2│
│ │ │ │5 日內 │0 日內 │
└─────┴─────┴─────┴─────┴────┘
十、本局得視計畫執行狀況,安排全程中期查證會議;全程計畫結束後,得安
排全程查證會議。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如配合單位加入或退出,執行單位應依補助契約辦理
計畫變更。如執行單位未辦理計畫變更,或本局認為此項變更對於本計
畫執行或原定目標達成顯有重大影響而不予同意者,本局有權終止契約
或為其他處置。
十二、執行完畢且完成結案作業之計畫,執行單位得提前三個月提出新案之申
請;原執行成果將列為新申請案審查之重要參考要素。
玖、計畫績效評估
一、為確保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績效考評得以公正及客觀進行,各執行單位應
於計畫結束五年內配合計畫執行成效,提供成果運用、創造產值等相關資
料,並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專業機構或法人團體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以
考核其對提升我國產業之整體效益;本局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二、計畫之績效評估指標
(一)申請與獲得之國內、外專利數
(二)技術授權及專利授權金
(三)研究結果具實用化並創造高附加價值
(四)創新產業對產業界之具體貢獻,如創造新興科技型產業之機會
(五)提升我國產業技術之國際水準及競爭力
(六)培育符合產業需求之人才
(七)產業諮詢服務機能
三、計畫全程主要以技轉情形、技術服務、專利申請數與獲得數為績效指標;
前述情形,如計畫執行至全程中期,經技術審議委員會議審查評估其產出
之專利或研發成果未具技術價值,或無未來產業應用性,本局得要求改善
或為相關處置。
壹拾、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與注意事項
一、申請學界能源科技專案時,應以創新產業技術之長期研發團隊為願景,所
提研究計畫應能達成技術路程圖(Roadmap) 中之特定目標;相關之人事
及會計制度、計畫管理及研發成果管理等之運作機制,亦應同時配合調整
。
二、申請者應注意其所提供之資料或研究成果,應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
他權利之情形。
三、申請計畫時應詳讀本須知,並考量申請者本身研發人力與資源;若經審查
核定通過,無正當理由而不執行該計畫者,本局於三年內有權不
受理其學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
四、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及文件,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申請者自行撤案,
均不另發還。
五、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原則歸屬於執行單位,並由本局與執
行單位簽訂「經濟部(能源局)學界能源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契約書」
;執行單位運用及管理研發成果,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如涉及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本計畫研發成果,應依該辦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報經本局核定;執行單位運用本計畫研發成果
所獲得總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交本局。
壹拾壹、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相關人員(含審查委員)均應遵守保密
及利益迴避規定。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專案管理單位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例如企管顧問
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局推薦之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
。
三、本須知中指明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各該最
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關規定另有規
定者,從其約定。本須知未予指明之事項,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貳、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