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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嘉義產業創新研發中心營運指導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經科字第10903450021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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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確保嘉義產業創新研發中心(以下簡稱嘉創
    中心)之營運與發展能符合政策方向與貼近地方產業需求,並有效運
    用各進駐單位資源,落實產業輔導工作,協助整合地方創新研發能量
    ,達成整體進駐營運目標,特成立嘉義產業創新研發中心營運指導會
    (以下稱本指導會)。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嘉創中心政策推動方向及營運目標。
(二)訂定嘉創中心各項業務推動原則及其他共通性事項之討論與議決。
(三)擔任嘉創中心各單位間有關重大問題及困難之溝通、協調、諮詢與
      整合平台。
(四)處理其他涉及嘉創中心營運及推動之各項重大議題。


三、本指導會設召集人一名,由本部技術處處長兼任,為會議主席;另置
    協同召集人一名,由召集人指定;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
    定代理人代為主持;置委員九名至十七名,由各進駐法人單位首長及
    本指導會推薦之產、官、學、研各界代表共同組成;召集人與協同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本指導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屬行政機關或
    法人代表者,得依其職務之更替,由本指導會重新聘任之。


五、本指導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得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代表、業務主管或計畫主持人列席。


六、本指導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受邀委員出席,採出席委員共
    識決為原則,前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指導會下設營運協調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置營運長一名,由本
    指導會推薦適當人選兼任,為本小組召集人,承指導會之命,綜理嘉
    創中心各項業務與運作績效;其餘成員由各進駐團隊之主管兼任。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各進駐團隊間各項業務之溝通及整合事宜。
(二)執行本指導會相關指示事項,並訂定各項共通性運作機制。
(三)負責嘉創中心之實際運作績效,督導營運辦公室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
    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由營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


八、其他:
(一)本指導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科技專案計畫項下支應。
(二)為利於營運業務之推動,本指導會得依各進駐團隊之執行績效與政
      策配合度,由本部(技術處)列為科專計畫管理績效考評獎懲依據
      。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