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推動業界能源科技專案,鼓勵企業開發能源科技之創新應用
及相關服務,促進能源產業之分工及整合,以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
究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為執行機關。
三、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推動,應符合能源科技專案年度研究重點;其年
度研究重點應由能源局規劃,並逐年公告之。
為落實前項工作,提升執行績效,能源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各項
研商會議。
四、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
成效評估、研發成果歸屬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經濟部協助產業
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辦理。
前項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由能源局訂定之。
五、業界能源科技專案分類如下:
(一)創新服務型:以新及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之創新應用及相關服務研
究發展。
(二)產業加值型:以提升產業附加價值為導向,從事新及再生能源與節
能減碳之系統整合相關研究發展。
六、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創新服務型:計畫期程為一年。單一公司申請之計畫,其補助經費
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如為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之計畫,其補
助經費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並以三年為限。單一公司申請
之計畫,其每年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如為二家以上公
司聯合申請之計畫,其每年補助經費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單一公司於三年內經核定之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
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停止受理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
申請。
七、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期間,由能源局公告之。
單一公司於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以不超過
三項為原則。
八、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同時向能源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能源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
發現者,能源局得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能源局得撤銷補助、
依約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九、業界能源科技專案之審查,能源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
。
前項審查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資格審查:
1.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2.計畫性質(創新服務型或產業加值型)。
3.財務審查(查詢往來金融機構之票信與債信)。
(二)技術審查:
1.與當年度研究重點之關聯性。
2.申請者之執行能力(包括研發人力、技術能力與設備)。
3.計畫內容與經費安排之適善性。
申請者如有不符申請資格、計畫性質、財務審查等情形,能源局應限
期補件;申請者逾期未為補件或補件不完備時,能源局應予退件。
申請者未能通過第二項所定各項標準之審查者,能源局應不予補助,
並通知審查結果。
產業加值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應以當年度計畫執行
範圍為準。
十、申請業界能源科技專案計畫經審查通過給予補助者,應於補助核准函
所定期間內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
;但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十一、能源局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
,公開於機關網站。
十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石油基金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