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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工化字第10400479492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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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製造業有效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透過補助購置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降低建置成本,提升製造業競爭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執行機構)執
    行。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以下簡稱廠商)以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
    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或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為限。


四、本要點之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補助之標的為全新之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且熱能回收率應達百
      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補助標的之設置地點應為申請廠商所屬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之工廠。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主要產品項目,應有
      一項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細部門生產者價格交易表之燃料
      油投入值、電力投入值與生產成本(中間投入、勞動報酬及固定資
      本消耗之總和)資料中,燃料油投入值與電力投入值之總和占生產
      成本百分之十以上之產品項目。
(四)前款所稱主要產品,應與工廠實際從事之製程相符,工廠實際從事
      之製程,依全廠機器設備之證明文件認定:
      1.工廠設立一年以上者,應檢附廠商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
        債表),但有新購置機器設備未及記錄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
        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
        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
        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3.同一廠商有一個以上之廠場,須於財產目錄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
        屬廠場。
(五)補助金額採分級補助制,依設備之熱能回收率劃分為三級,熱能回
      收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補助購置成本百分之十;
      熱能回收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十者,補助購置成本百
      分之十五;熱能回收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補助購置成本百分之
      二十。單一廠商所提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上限。
(六)前款所稱購置成本,以取得設備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為限
      ,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廠商自製之設備提供自
      用者,以生產該設備所生之成本認定之。


五、適用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應於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內
      完成訂購、交貨及設置。
(二)前款訂購時間,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國外產製之設備:以輸入許可證之申請日期為準;免輸入許可證
        者,以足以認定購置該設備之銀行簽發之信用狀、付款交單、承
        兌交單、結匯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期為準。但經由代理商、
        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者,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
        為準。
      2.國內產製之設備: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經由代理商、貿
        易商購置國內產製之設備者,以買賣契約之簽訂日期為準。
(三)第一款設置時間,依廠商於申請文件載明之設置地點完成設備安裝
      ,由本局或受委託執行機構會勘確認並可正常操作、運轉及達成計
      畫目標之日期為準。


六、廠商應於設備設置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未曾獲本局或政府其他機關補助之切結書(附件二)
(三)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設置計畫書(附件三)
    廠商申請文件不齊備者,由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廠商依本要點規定提送之申請資料,本局均不予退還。


七、本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審查申請
    補助案件。
    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應包括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及
    實際使用效益等項目。


八、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函文通知,並應於發文日起一個
    月內完成簽訂補助契約。


九、廠商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標的完成交貨及設置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函送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請款收據。
(二)核定補助標的之訂購證明、交貨證明及設備設置竣工證明。
(三)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補助專案經費支用暨補助款申請表。
(四)補助經費支用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廠商印信及負責人章。
    廠商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十、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廠商設置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之情形。


十一、受補助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核定,
      並終止補助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未能依補助契約完成製程熱能再利用設備設置。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計畫執行期間遭銀行拒絕往來、破產停業、歇業、解散、撤銷登
        記或其他重大事項,致有不能或難以執行之虞。
  (四)廠商因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致影響計畫執行。


十二、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
      及核定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網站。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支應之。
      當年度補助經費之核給,本局得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調整
      之。
      補助期間若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但符合資格
      尚未接受補助者,得於下一年度優先接受補助。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