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全國區域計畫劃
定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圖資製作及本部查認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庫集水區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指水庫大壩(含
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區域。
水庫集水區依全國區域計畫分為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及水庫
集水區(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所稱供家用或公共給水水庫,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
),作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之水庫(附表一)。
所稱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水庫,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
中),非作為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水庫(附表二)。
三、水庫集水區之管理,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分工,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水庫集水區範圍圖資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製作之。
下列情形水庫集水區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依第五點至第九點完成圖資
製作後,由本部水利署合併之:
(一)同河系上、下游系列水庫,最下游屬供家用或公共給水水庫者。
(二)跨河系供家用或公共給水水庫,其水源來自越域引水之其他水庫者。
五、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原則如下:
(一)水庫大壩以上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區域。但上、下游系列水庫之
集水區,上游水庫之集水區未與下游水庫合併圖資製作者,其下游水
庫集水區範圍圖資製作原則為以其大壩至上游水庫大壩止之流域稜線
以內所涵蓋之區域為範圍。
(二)水庫水源來自越域引水者,越域引水引水口以上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
蓋之區域。但越域引水水源來自其他水庫,且兩水庫之集水區未合併
製作圖資者,其他水庫之集水區免予劃入。
(三)經水庫管理機關(構)認定人工設施之區域排水或集水情形,已確實
區隔者,依個案實際狀況提出。
(四)其他特殊情形者,依個案實際狀況提出。
相鄰水庫集水區,其邊界之確認,由相關水庫管理機關(構)協商之。
六、各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水庫集水區範圍圖資製作程序如下:
(一)針對水庫集水區範圍圖資之正確性,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二)辦理圖資預告,且圖資應於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預告十四日(含)以上,並於
預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異議。
(三)將第一款各機關會商意見及第二款受理之異議,依下列原則檢討處理
:
1.涉及「圖資正確性」之意見及異議處理,得邀請相關異議人(或單
位)說明。必要時邀集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會商,並作成決
定,納入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成果報告(以下簡稱成果報告)內容
。
2.非涉及「圖資正確性」之意見及異議,應做成紀錄,納入成果報告
內容。
(四)完成成果報告報經濟部查認。
七、成果報告應含下列文件:
(一)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成果檢核表(如附表三)。
(二)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成果摘要表(如附表四)
(三)水庫集水區圖資資料(即下列三幅圖):相關圖資資訊、比例尺與來
源之規定如附表五,並應檢附電子圖檔(圖檔及三種格式之原始資料
電子檔【符合 esri arcview 軟體之格式「.shp」、「.dbf」、「.
shx」 與符合 google earth 之格式「.kml」及符合「GeoJSON」 之
格式「.json」】 。
1.水庫集水區範圍圖(影像擇優提供順序為航照圖、臺灣地區像片基
本圖、衛星影像圖;航照圖、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比例尺為五千分
之一、衛星影像空間解析度高於(含)十公尺)。
2.水庫集水區重要資訊圖(所含圖資如附表五)。
3.水庫集水區地籍圖。
4.離島地區無影像資料者,須提供輔助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之圖資或
相關資料。
(四)相關圖資正確性之意見、異議及其檢討處理之文件。
(五)附錄
1.相關協商文件與紀錄。
2.相關研究評估與統計資料。
3.相關照片或影像資料。
成果報告若非使用附表五所列圖資,而以其他圖資替代者,應經測量技師
簽證。
八、成果報告送達本部後,查認程序如下:
(一)本部水利署依附表六(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成果初審檢查表),進行
初審,未符者,應退回水庫管理機關(構)補正。
(二)經前款初審認無重大圖資爭議、無重大圖資範圍變更及成果報告內容
無重大錯誤者,予以備查。
(三)經第一款初審認有重大圖資爭議、重大圖資範圍變更或成果報告內容
有重大錯誤者,應送由本部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通過者,予以備查。
(四)非屬圖資正確性爭議,由水庫管理機關(構)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供意見,必要時,由本部調處之。
九、水庫集水區範圍每十年檢討一次,遇有重大事件時並得重新檢討,其範圍
有所變更者,水庫管理機關(構)應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申請變更圖資,送
本部查認。
十、本部應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所送水庫集水區範圍資料及經本部水利署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合併之圖資,建立查詢系統平台,提供各水庫管理機
關(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辦理相關查詢業務使用。
十一、水庫集水區圖資查詢爭議,由負責製作圖資之水庫管理機關(構)邀集
直轄市、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辦理會勘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