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財政部關務署辦理沖退外銷品
原料稅之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外銷廠商,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三、申請人以電子文件提出申請,應於本署設置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電子化
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核退標準電子化申辦系統)進行作業。
四、申請人採電子文件申請時,該文件須經電子簽章。
前項電子簽章,外銷廠商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
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五、申請人非為原料進口商時,如採電子文件申請,應先於核退標準電子化申
辦系統辦理進口報單使用授權。
六、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如下:
(一)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M326)。
(二)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M327)。
(三)國外訂單或 L/C 影本或貿易商訂單影本。
(四)原料之進口報單影本。
(五)購料發票影本。
(六)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七)外銷品成品型錄。
(八)外銷品成品照片。
(九)工廠登記證明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十)其他證明文件(申請舊專案標準或通案標準之更新者,應檢附原核定
之核退標準影本)。
食品業者除應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外,另應請檢附產品生產日報表及產品配
方表;如產品涉及糖類者,尚須檢附衛生福利部認證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
含糖量之化驗報告、台灣糖業公司購糖之統一發票及加工外銷用購糖證明
。
七、外銷品核退標準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
1.成品之中英文名稱、規格,應填寫國際通用者,或正式之學名,以
及成品之 C.C.C.Code 及退稅計算時有關之規格。
2.進口原料時,應依原料進口報單規格欄位填列規格,並填列原料之
C.C.C.Code 號列。
3.製造過程之損耗率,應以成品原料比方式載明。
(二)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1.製造過程複雜者,應另附製造流程圖,說明各步驟用料及耗損。
2.有化學反應者,應附化學變化方程式、分子式、分子量。
3.機電產品,提供設計圖或線路圖及各用料明細計算資料。
4.成品及原料之文獻資料或說明書。
八、本署為審查之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外銷品成品及半成品之實體樣品;
以電子文件申請者,應連同列印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M326)寄
送本署。
樣品上應註明廠商及產品名稱、規格,以備查考,屬半成品之型式應以能
藉以計算原料用量者為原則。
九、以電子文件提出申請者,其檔案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件為掃瞄檔時,其格式應為 tif、bmp、gif、jpg 或 png。
(二)文書編輯之檔案,其格式應為 doc、ppt、xls、pdf。
(三)上傳照片檔像素為六百像素乘以九百像素至一千零五十像素乘以一千
五百像素之 jpg 檔案。
十、申請人同一貨名之成品,如使用原料數量不同,應分別申請多個核退標準
。
十一、本署收受申請人以電子文件之申請後,應即通知申請人。
十二、申請日期之認定如下:
(一)採書面申請,親自至本署交付者,以本署收件日為準;以掛號郵寄
方式提出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二)採電子化申辦,以核退標準電子化申辦系統接收申請人之申請時間
為準。
十三、申請文件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檔案資料不完整或電子檔遭受病毒感染
,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經通知補正,而不補件或未完全補正時,
本署得駁回申請。
十四、本署得視情況進行工廠訪視調查,確定成品與用料之製造流程及使用情
形,申請人應備妥工廠報表、成品及原料進出倉帳冊、製造過程說明資
料等,作為核定用料標準之依據。
十五、申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者,本署得不予核定:
(一)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過於零星或價值低微。
(二)出口在先、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準在後,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量。
(三)原料價格高於成品,或使用非正常生產情況之用料,有違經濟原則
。
(四)該申請廠商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上所登記之營
業項目,不包括該外銷品之製造加工。
(五)出口成品,名實不符或使用原料名稱、規格為出品廠商專用名稱、
代號,無法查明其真實之學名或成份。
十六、以電子文件提出申請者,其補正通知及審核結果,採電子郵件寄送方式
為之;申請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電子郵件之狀態,並
於申請後,適時查閱本署之通知。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如已於申請
時同意採電子郵件寄送通知,亦同。